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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之一視同仁篇

来源: 心得 米咖 2010-4-16 14:05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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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ite-admin 於 2015-12-27 16:45 編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
    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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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咖 2010-4-16 14:07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ite-admin 於 2015-12-27 16:45 編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
.....
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
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
,但應開啟警示燈。

第 99-1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
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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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米咖 2010-4-16 14:16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ite-admin 於 2015-12-27 16:45 編輯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4-1 條   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
之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
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器腳踏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
,並於兩機器腳踏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器腳踏車優先」標字配合
使用。

第 174-2 條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
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
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
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器腳踏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
得繪設。
機器腳踏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
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
需要於機器腳踏車停等區內繪設機器腳踏車圖案或白色標字。
第 175 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
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
,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
│車│︵│︵│︵│︵  │︵│
│專│一│二│三│四  │五│
│用│︶│︶│︶│︶  │︶│
│道│公│大│大│汽立│自│
│之│共│客│貨│缸方│行│
│車│汽│車│車│總公│車│
│輛│車│  │  │排分│  │
│名│  │  │  │氣之│  │
│稱│  │  │  │量機│  │
│  │  │  │  │未器│  │
│  │  │  │  │滿腳│  │
│  │  │  │  │五踏│  │
│  │  │  │  │百車│  │
│  │  │  │  │五  │  │
│  │  │  │  │十  │  │
├─┼─┼─┼─┼──┼─┤
│使│公│大│大│機  │自│
│用│車│客│貨│車  │行│
│之│專│車│車│專  │車│
│標│用│專│專│用  │專│
│字│  │用│用│    │用│
└─┴─┴─┴─┴──┴─┘
  
第 178 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
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
之。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
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
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
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
間隔至少十公分。

第 184 條   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
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
本標線應配合左彎專用車道及左轉時相使用,設於左彎專用車道之前端,
伸入交岔路口,距離中心不得少於三公尺。
本標線為兩條平行白虛線,線寬一○公分,線段及間距均為五○公分,其
前端應標繪停止線。
本標線得以白色變體字之「左彎待轉區」標字標寫於待轉區內,用以指示
左彎待轉區之範圍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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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咖 2010-4-16 14:21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ite-admin 於 2015-12-27 16:45 編輯 快速公路及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
定訂定之。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
    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 14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
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
(一)四輪以上汽車:一‧六公釐。
(二)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一公
      釐。
第 15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
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
,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
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
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
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在行駛途中,
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
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
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 16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顯示
    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
    車輛熄火、顯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上或
    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
    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
三、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隧道
    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
    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
    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應保持五十公尺以
    上之行車安全距離。但大型車時速超過每小時七十公里時,應依第六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
    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仍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安全
    距離。
第 19 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器腳踏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賓
車隊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
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器腳踏車與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進入與行駛之汽缸
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或經核准之特殊
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
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
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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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咖 2010-4-16 14:28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ite-admin 於 2015-12-27 16:45 編輯 汽機車駕駛人用交通規則打壓紅牌重機騎士前,請先搞清楚交通規則先!
本國交通規則中機車就是汽車,機車不是慢車,雖然被政府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限制住,但法律上依然是台汽車!
罰單與法律上面都稱為 : 汽車駕駛人!
所以機車與汽車都不能同車道超車,也就是所謂的車縫,不管多寬多窄都叫車縫!
另外交通相關條例(條例就是法律之一)或規則都沒有限制紅牌重機不能行駛慢車道,只有嚴格限制四輪汽車行駛慢車道!
以上所有交通條例與規則,不懂的可以發問!
另外一般機車騎士是被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綁的死死的,第99條-1是解除99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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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咖 2010-4-16 14:44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ite-admin 於 2015-12-27 16:45 編輯 紅牌重機仍屬於機器腳踏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 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
      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
      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
      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
      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
      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
      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
      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
      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
      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
      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
          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
          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
          )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
          以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
          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
          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
        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
        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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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ite-admin 於 2015-12-27 16:45 編輯 有夠長....
連看都懶得看
我懷疑你自己有看過一遍嗎交通規則之一視同仁篇5664

由小老婆網管Jorsindo┽┽.┽┽. .. [/url]
26. 簽名檔視同張貼文章,須遵守站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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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ite-admin 於 2015-12-27 16:45 編輯 強烈懷疑是洗積分...
但又無法說什麼190.gif
轉貼交通法規,也無法討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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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ite-admin 於 2015-12-27 16:45 編輯 對阿
這要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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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小老婆網管JorsindoⅪⅪ.ⅪⅪ. .. [/url]
10#
小海 2010-4-16 15:10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ite-admin 於 2015-12-27 16:45 編輯
米咖大也來這裡了阿
這應該是要說
白牌機車在說紅牌的時候
請先想想自己也有沒有違規之類的吧
ex同車道超車、機車=汽車
一堆人以為白牌鑽車是正常的
實際上也是違規
[ 本文章最後由 小海 於 2010-4-16 15: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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