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woi 於 2010-3-19 09:10 發表 ![.5337]()
監聽的難度,不在於法院允不允許,也不在於機器設備夠不夠錄
最重要的是到底有沒有人可以聽!!!
錄了220萬人的電話語音~誰來聽??10萬個警察都聽不完...
這位大大錯很大,監聽是屬於限制侵犯到了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權,而這個秘密通訊自由權~
剛好又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屬憲法層級的法律保留(參 憲§12),
另,關於監聽,也有一個釋字解釋在案(N0.631),內容大致上說,若要監聽,原則上應該要由客觀,獨立
行使職權的法官"核發",才是屬於合法的;這就跟檢察官要去,搜索犯人需要有搜索票一樣,
而這個搜索票,是要由法官所簽名才是合法搜索票....
所以說,要監聽一般民眾,絕對需要法院允許,法院不允許,就算監聽來的東西,是不利於一般民眾,那東西還是無法成為證據,因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