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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BWS0603 於 2010-2-5 20:29 發表 我跑北宜也有遇過開車的 對我騎快跟快 騎慢跟慢 打方向燈讓開車先過他不過 就想說好吧 要看我跑 十幾分鐘對方就跟不上了..
原文章由 比利 於 2010-2-6 01:08 發表 事實上那個不叫做合法 如果真的有打人可能已經構成傷害罪的要件 這個叫做正當防衛 屬於阻卻違法事由 在刑法第二十三條有註明 必須為"現在不法之侵害"以及"出於防衛意思"的情形 才有辦法成立 而如果要先發制人 法官會判定行為是否為"最後有效防衛時點" 也就是再下一秒就換你被揍了 所以還是要小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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