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QQ糖 於 2009-12-29 18:21 發表 ![惡鄰噪音警察無效6202]()
噪音因該是要找環保局用"分貝機"測吧
因為有數據才有用.."噪音分貝"值
而且噪音這種事呀..很煩的..
況且警察機關和環保局有時候會互踢皮球...
先找里長吧...
不然試試這條..但我不知道有沒有用唷093.gif
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其約束~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若警方未依程序辦理,請直接反應至該縣市警局督察室或政風室,逕行檢舉 !
這是不得已啦...但一定有效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確要自己蒐證,如果自己不蒐證,不提出檢舉,不主動接受製作筆錄
基本上警察沒有「偵查權」(該法不是刑法,是行政法)
當事人去找分局偵查隊社會秩序維護法承辦人,表明主動要製作筆錄,請警察機關據以裁罰還比較實在
其次別動不動就找督察還政風,那種分不清楚青紅皂白的檢舉不僅浪費公家資源,
更造成別人的困擾,兼之沒有辦法解決問題。
其次,環保局的「噪音防制法」乃是針對「持續性」噪音,所以單純的拉椅子、腳步聲並不在裁罰範圍。
z非持續性、難以量測的噪音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的職掌範圍。
[ 本文章最後由 woi 於 2009-12-30 01:43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