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別再爭了
紅燈右轉=闖紅燈,沒有任何爭議,
開"未依號誌標誌行駛"才是600,
開"紅燈右轉"就是1800
因為我被罰過,也查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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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13# 網友的回覆,小弟覆查了一遍(爬文 MISS了,真慚愧 ),
該條文的確於 2005/12/9 三讀通過,但直到 2008/5/28 才修正(效率之高令人咋舌 ):
名 稱: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 | 第 53 條 |
|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依修正後的條文,最高還是能開你 $1800 ,開高開低仍由員警認定不是嗎? 
回頭想想,上次被罰也是好幾年前的事了,基本起跳 $1800 的時代,條文還沒有那條但書 
600~1800 也不好賺,大家還是乖一點吧 
[ 本文章最後由 shouzama3380 於 2009-9-26 07:17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