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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連安慰都不會

来源: 相處 kavin113088 2009-8-5 14:37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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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凡塵 於 2013-5-7 21:59 編輯

每天早上固定時間都會給太座撥通電話

問看看近況如何

今天......照常撥了電話,耳邊卻傳來太座哭泣的聲音

一時的我瞬間清醒

家裡,似乎又出狀況了...

太座家裡本身的經濟狀況就不太好

加上負債纍纍,壓的太座喘不過氣來

即使兼職好幾份打工,依然不夠負荷銀行的逼迫

"查封"

我聽到傻眼了......

太座的阿公阿嬤竟然沒辦法幫,說自個家的事自個兒解決

看著自己心愛的女人如此辛苦,自己卻幫不上什麼忙

只是一個等待入伍的大學畢業生

現在才知道,身在遠方的她,是如此壓力沉重

而我,無能無力幫忙......

好恨自己......為什麼沒辦法分擔她的壓力

太座很孝順,身兼父母職

弟妹得靠他養,而他,也只是一個普通的大三學生阿......

父母的債,子女償還

怎麼會有這樣無理的事......

只求趕快入伍,趕快退伍,出外找份穩定工作來幫忙太座

現在只希望我們的遠距離感情能順順利利

功得圓滿......



親愛的,記得,我會在身邊陪著你

給你加油,打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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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蛋 + 5 + 5 一字千金..樓主加油...
zeroerica + 5 + 5 好好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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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工作是為了活著,現在活著是為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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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aiotw 2009-8-5 14:51 只看這個作者
好感人....千萬不要做"愚孝"喔~~
樓主加油囉 目前只能支持她了
等退伍之後再一起努力阿
祝福你們:)
我講實際一點的話~也許不好聽但是很中肯

打氣加油很重要~但安慰完了問題一樣在!
有心要幫忙的話和她同甘苦共進退的話~就別只出一張嘴....

如果你是要靠金錢來支持她的話~
我想一個大學畢業生從畢業到入伍當兵..大概有半年的時間吧
(我前男友畢業到入伍等了8個月,可能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你有很多臨時工作可以做
雖然可能錢不多~但是至少你盡心盡力了...也可以幫她減輕一點負擔

如果不從經濟上不支助她的話....
你可以想辦法幫她尋求法律上的幫助.或是跟銀行or債權人進行債務協商...
這些對她才是真正有幫助的,也是對她最有意義的安慰!

又或者你兩樣都不幫~因為她不值得你這樣做?

=======================================
她是因為什麼原因背債的???
除非是父母親繼續讓債務增加(ex.好賭的父母),而她愚孝幫忙還錢
不然應該都還是有解決的辦法滴~

[ 本文章最後由 winnie91 於 2009-8-5 15: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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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的事,是情侶間最敏感的
好好處理吧,旁人實在無法給你什麼意見
這樣的事,說幫...也對
不幫(錢方面)....也不能說你錯

[ 本文章最後由 牛奶弟 於 2009-8-5 16:53 編輯 ]
相簿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arthor11&book=1&page=4
我記得法律有修法了  


民法限定繼承大翻修!  
文 / 葉雪鵬檢察官


日前報載:立法院於本年的五月二十二日舉行的院會,三讀通過了「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案,修正後的法條,經過   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後,將全面改採繼承人限定責任,我國數千年來傳統的「父債子償」習俗與法律,都將一併宣告走入歷史。

我國民法的繼承編自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時,即係因應當時的傳統文化,採取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如未在繼承開始後的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程序,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施行將近八十年的此項制度,其間雖曾於七十四年的六月三日及九十七的一月二日公布繼承編部分法條的修正,但都只是關係繼承人中的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限定責任,以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發生代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的法定限定責任,只能說為人民詬病多年的限定繼承制度的改革為跨出一小步而己,並未改變概括承受的大原則。

一直主導修改限定繼承制度的立法委吳清池說,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每年發生繼承爭議的案件有一萬件之多,為體現民情與社會需要,應該將繼承人的責任修正以限定責任為原則,例外才負起概括繼承的責任。
以上述原則所提改採全面限定責任的修法草案,在本年的五月十三日在立法院的一讀會中,大部分草案法條都得到通過,只是限定繼承的效力,應否全面回溯。與會的立法委員間仍有不同聲音。因為全面回溯影響畢竟太大了,勢將使部份已履行完畢的案件也可以起死回生,不僅使債權人已得的利益受到影響,對法的安定性也是大考驗!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此都持反對態度,最後決議將有爭議部分交由黨團進行協商。
協商的重點是原則上是全面回溯,但將一些特定情形排除在外。想不到協商效率超高,不到一個星期,修法案就排上院會,在五月二十二日在會中順利三讀完成!

(以下開始注意)

這次的修正案,計修正了九條條文,刪除了一條,增訂了四條。幅度不是很大!但限定繼承制度卻徹底得到改變。這裡特將主要的修正法條略作介紹:先要說明的是現行民法的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的概括繼承原則,與現行民法第一千一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的「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的任意限定繼承制度,巧妙地被合併修正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成為以法定限定繼承為原則性依據法條。為了防止被繼承人生前藉口贈與,實際上是故意將財產大幅移轉與未來的繼承人,以減少遺產的脫產行為發生,增訂了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的新條文,明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也就是說在這條件下的贈與,視為遺產的一部分,要將贈與的數額歸入遺產計算,用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另外修正前的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原係任意限定繼承的繼承人應遵守的陳報方式。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原陳報方式即不能再適用。這次修法已將這法條修正為:「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從修正法條來看,只要身為繼承人,就負有在知道有繼承的事實開始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的義務。另外債權人知道債務人死亡,為了讓權利義務及早確定,也可以依增訂的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的規定,向法院聲請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儘速進行遺產清算的程序。法院在辦理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也得依這新增條文第二項,以「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繼承人沒有依修正法條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遺產清冊」,依新增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有這法條所定的情形,是不能再主張限定繼承了,除非自己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如有這種情形之一,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均得依修正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之三條文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5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 本文章最後由 海力量 於 2009-8-5 17: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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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vin113088 + 2 + 2 增廣見聞
zeroerica + 5 + 5 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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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現在不是父母在不能給子孫背嗎??
真的只能套過管道去處理看看!!
你要幫  你有什麼能力能幫她家還清債務嗎?
等你幫她們還完你都幾歲了?你還有辦法愛她嗎?
你知道債務金額多大嗎?
債務的利息有多少?

以上問題你有沒有想過?       (我覺得你被愛情沖昏頭了     現實都不知道了)

傻傻的說幫忙還....    看在別的男人眼裡:你是笨.呆子       看在女生眼裡:喔~~好浪漫

想幫忙  別笑死人了.....憑一個要當兵的男生去幫忙還幾百萬的債務,你有什麼本事?   
幫沒結婚只是男女朋友的關係人還     

好心也該有個限度... 原來我,連安慰都不會704   





走法律的途徑吧...如果你愛她  就努力尋找機會

法律更生協商網-法律諮詢諮詢   http://www.0800bank.com/legal/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找法律扶助會申請資格:
找當地法律服助基金會
政府的好像每一縣市都有撥104查
符合資格就全部或部份不用錢
準備身份證.全戶籍謄本.國稅局拿壹份財產清單及繳稅清單
民事案件.要收到起訴書就可向基金會伸請.
刑事案件..收到法院偵查傳單就可向基金會申請.

[ 本文章最後由 海力量 於 2009-8-5 17: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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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 5 好啊
林蛋 + 5 + 5 很power的回覆..
kavin113088 + 2 + 2 一字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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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可能就是"背書"。真是這樣的話,只能說"天亡我也"。

其他的可能,就是像銀行貸款。要有工作能力(在職證明)的人才借得到錢。難道說父母親的信用破裂,必須靠自己的兒女去向銀行借錢?再不然,就是拿房子去抵押。只不過,光靠打工是無法應付的了吸血銀行的利息的。

"太座的阿公阿嬤竟然沒辦法幫"︰這筆金額肯定不是小數目,應該有幾百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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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vin113088 + 2 + 2 一字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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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做事一人當
叮叮做事叮叮噹
原文章由 Adolfhrong 於 2009-8-5 17:50 發表 原來我,連安慰都不會2610
有一種可能就是"背書"。真是這樣的話,只能說"天亡我也"。

其他的可能,就是像銀行貸款。要有工作能力(在職證明)的人才借得到錢。難道說父母親的信用破裂,必須靠自己的兒女去向銀行借錢?再不然,就是拿房子去抵押。只不過,光靠打工是無法應付的了吸血銀行的利息的。

"太座的阿公阿嬤竟然沒辦法幫"︰這筆金額肯定不是小數目,應該有幾百萬吧!

這個就要申請  破產了        
破產的話..賺的錢要分不知道多少給銀行 然後要還到錢還光  你才能自由    而且 名下不能有不動產.可動產
(簡單講:過著沒存款.沒錢的生活)

但是可以上法院訴訟  因為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盜用      打官司要有律師

銀行會派出專業的律師團    憑一個人的實力   想打贏官司不可能     
除非破產人有(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