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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針對排氣管法規記者會

来源: 亂雲無極 2009-3-26 13:33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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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三位議員針對這次北市交通大執法所開的記者會..大致上目前結論是可以翹管但排氣管出氣口不可噴至後方人..各車友可以觀看今天的民視新聞台或至以下網址觀看記者會內容與相關到場人員..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mj10192002&book=6




剛剛收到的消息~希望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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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文章~加分不是重點~回文才是美徳

亂雲言~
樹不要皮~必死無疑~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別在說凹不凹什麼保固了~別把車行技師當白癡

保固=100%信任+100%責任

佛光大學的同學~請到簽到區簽到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146036-1-1.html

網友回覆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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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KMAN 2009-3-26 13:44 只看這個作者
最近真的太誇張了...完全是自由心證!
有人肯站出來講話太好了!!北市針對排氣管法規記者會1893
3#
錢錢 2009-3-26 13:54 只看這個作者
挖!!!做的太好了啦~~~北市針對排氣管法規記者會2500
再加油!!!
我們機車界都一定會支持妳們的!!!
如果還是不行的話....北市針對排氣管法規記者會1922
我們就遊行抗議!!!!讓馬先生注意到我們的心聲吧.....北市針對排氣管法規記者會4062
不過聲音很大聲就要罰6000元了....會部會太超過了吧北市針對排氣管法規記者會2227
終於等到這一天了

終於有議員、立委站出來講話了北市針對排氣管法規記者會8243

這樣不儘沒違法的我們可以站出來大聲的跟條子說

一些違法的人也可以收斂一點

這樣的社會才是對的嗎北市針對排氣管法規記者會4773
~.極速的冷靜.奔馳的快意.~
真的大力支持,
只要不過於翹...
尾端不會噴到人...
噪音在一定範圍內...
我想這樣大家才會接受吧!!
太棒了 終於敢騎車出門了
不過我還是支持多抓點打鳥燈啦
刺的很不爽
還有 沒有後照鏡阿 等等

我也有去投書

關於改裝排氣管的問題不外乎就是

1.直噴後方騎士
2.噪音
這都是可解決的


如果要規定~但願汽車也是一定標準

要實施這個政策前~~建議給警察上課!!!

改裝原廠傻傻分不清楚~~拿甚麼來認定我們!?

如同很多人說的"合法販賣/製作,卻不能合法使用"


一、"排氣管應低於大牌下緣"

這很無厘頭,以目前市售有2/3車種的管身都高於大牌下緣

唯一差別就是原廠設計將管口下壓了...

這樣我們改裝的將管口下壓...這不是依樣嗎?


二、"排氣管應維持水平"

說真的

當時看到"排氣管應維持水平"這句話

我想沒幾台車是水平的吧?

應該要改為 "排氣口應與地面水平 或 下壓"

這樣比較合理 ....  

然後訂出出氣口高度的標準...不然水平可是氣口離地1米4 直接打臉了...

我覺得定在膝蓋的高度差不多 約60~80CM高都還可以...前提是出氣水平或下壓...

這樣翹管也可以很合法...也可以限制改裝管...

執法上也有根據...畢竟規則訂了,市面上也有合格的改裝管,偏要改非法的...那就開單吧


三、噪音

噪音方面...目前以環境音量為標準...

試問...今天A君在建築工地旁被測合格 但在戶外郊區被測不合格

這怎辦??

因該直接規定排氣音量...這才合理吧?
麻煩各位發文前,請先檢查是否符合站(版)規!
警察需要再去教育訓練+1
自己連上頭長官都分不清楚哩..
何況通緝犯
更別說機車了

我想可能連自己的警員編號都不一定知道了...
更何況還有厚厚一本的交通法規北市針對排氣管法規記者會4336

[ 本文最後由 zeroerica 於 2009-3-26 15:24 編輯 ]
一個人的路途 也不一定會是孤獨

王幸男 王委員回函

王幸男 王委員已回信給我

您好:

關於近日重車車友遭受警方攔查取締一事,
本席辦公室接到許多車友陳情,
除已在3月25日召開緊急協調會,
要求公路總局監理組和警政署交通組發函所屬各單位之外,
並整理相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附件,
請廣為宣導,以維護自身權益。

立委王幸男國會辦公室     敬上


立法委員王幸男國會辦公室
10051 台北市濟南路1 段3~1 號1103 室 電話:02‐23586726 傳真:02‐23586730

關於重車車友最近遭受警察攔查取締,立法委員王幸男請車友注意以下
交通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廣為宣導,以維護自身權益:

1 如取締超速:

1.1 無論警察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拍照舉發時,在一般道路必須於至少100 公尺
前,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至少300 公尺前,設立告示牌以明顯標示,否則即屬違法取
締。

1.2 警政署一併規定在「速限變換路段」取締超速時,於一般道路,必須在300 公尺前設
告示牌,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則要在500 公尺前設告示牌;警政署強調,這是因為速限
變換路段屬於「交通陷阱區」,駕駛行經這些路段若稍不注意,便有超速可能,對駕駛明
顯不利。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 條第3 項:「對於前項第九款(行車速度超過
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
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
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2 如取締改裝:

2.1 如屬原廠經型式認定合格車,未經改裝者,無論其取締何種設備都屬違法。

2.2 如屬變更設備經監理機關登記於行照者,亦屬合法改裝,不得取締。

2.3 如屬「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擅自改裝,警
察取締時必須舉出該車已經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始得舉發開單。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 條第1 項第2 款:「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
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
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3 如執勤警察無法舉出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仍執意舉法開單者,請車友「存證」(很重要!)
並記下該員警相關資料。如有多起案例,請一併彙整後提供本辦公室向警政署申訴執法
不當。

4 立委王幸男強調以上交通法規都是他親自提案並參與修正之法律,特別呼籲車友遭遇警
察不當或違法取締時,能夠了解法律保障自身權益。


注意到2.3

2.3 如屬「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擅自改裝,
警察取締時必須舉出該車已經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始得舉發開單。

這樣好像管口下壓,無噪音...好像就可以通過了...因為完全不影響到行車安全
這部分我會向王委員再次確認

[ 本文最後由 藍藍仔 於 2009-3-26 15:38 編輯 ]
麻煩各位發文前,請先檢查是否符合站(版)規!
改裝小燈顏色會被抓嗎= =?

警察取締時必須舉出該車已經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始得舉發開單。

可是他並不會影響行車支安全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