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去查過資料
初步判決為
目前我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對方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第1.第3項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
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
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
,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
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
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
公尺以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第1.第3項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想再請問大家
以這樣判斷 肇事責任是各為幾% 請以客觀的角度看
如有人有相關經驗與知識
還望大家能夠分享給小弟我了解
目前也準備在去申請事故鑑定
事故鑑定的結果更動的機會有多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