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
原文由 penguin0119 於 2008-12-9 04:24 AM 發表 是關於前一陣子的車禍,原本是我告他,之後我們是以他分期付款六萬元給我們當合解 等他分期付款完之後,我們就會撤回告訴 但是,事隔一陣子,我卻接到法院的簡易判決書 一.應注意行駛至閃光黃燈路口時應減數接近,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制規定行使,且依當時之天後、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行駛,XXXXXX,雙方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至XXX車倒地,因受有左肩及右膝挫傷等傷害 二訊據被告"我"矢口否認有上揭罪行,辯稱告訴人當時方向是閃紅燈,應停車再開,但告訴人疏未注意,而後方撞到我們左後方,經查,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XXX於警詢指甚詳,附有交通事故調查表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附卷可稽,按行車速度,依路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限速標誌或標線者,行車速度不的超過50公里及駕駛人應注意前車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94條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至告訴人亦有傷害,有診斷證明1紙附卷足憑,事故委員會鑑定,亦為相同之認定,......,再告訴人因前述車禍有受傷,業如前述,足認被告前開過失駕駛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西,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我會被什麼刑法? 那這樣我們不就算是互告嗎?為什麼是分開處理呢? 那我告他的部份, 我是還沒送撤回告訴,因為他的錢還沒分期繳完 這樣子對於我來說,我該怎麼處理呢? 事發經過我來表述一下,我是騎往北上的直行,忽然經過一個閃雙黃燈的T路口,一輛由西向東的機車要左轉,也就是轉往南方,卻直接撞向我的後面。之後我打了119叫救護車,到警局做筆錄時,對方有承認是他的錯。 他的口供:他要左轉時,先看到一輛轎車,就停在路口,等轎車過之後再行駛,卻沒注意到我方車輛,當他發現時,卻已經來不及了,就直接撞上。 我的口供:我沒看見對方的機車,我就還是直行,忽然間,無預警的被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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