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廠不得規定"不准使用自備機油"相關資料如下:
1. 拒絕提供保固或影響保固, 這違反公交法:
公平會早已發文車廠,不得以未使用原廠機油為由,拒絕提供保固,
除非能證明此損害是劣等機油所引起,
拒絕提供保固或影響保固如此已違反了公交法第19條第六款及第24條:
‧ 第十九條(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2. 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之適法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報,
八十五年,第二期,一七五~一七六頁 (雖然是機車的, 但是汽車應該也會一體適用吧)
公平交易委員會導正案
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導正案
85.1.3.第二二一次委員會議決議
85.1.19(85)公貳字第八四0二0二五─00二號函分行
一、關於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之適法性,
經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三日第二二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機車業者限定車主使用指定潤滑油之行為,若係基於機械潤滑原理,
限定使用具公信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潤滑行為,得屬具正當理由,
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之虞。
惟若係限定特定廠牌潤滑油,違反即取消保證(保固)責任,或保證(保固)責任的免責範圍過當,
均已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有關搭售或第二十四條
影響交易序之顥失公平行為規範,惟考量各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
廠牌機油之行為為業內普遍既存之現象,爰採行業導正之方式辦理。
各機車公司應依下列要點改正:
(一) 貴公司行銷機車時所使用之使用說明書、保養手冊、保證書、
廢氣排放控制系統功能保證書、或經銷商作業通告、經銷合約等,
若有指定潤滑油(包括引擎,煞車及齒輪潤滑油)廠牌之規定,
應改正為規定潤滑油之級數、規格;若有必要,亦僅得以「推薦」方式替代「限定」潤滑油廠。
(二) 若於使用說明書、保養手冊、保證書及廢氣排放控制系統功能保證書中,
對於未使用符合規格及級數之車用潤滑油所生損害有關保固事宜有所規定時,
不應有主張免除機車其他部分應負之保固責任情事。
(三) 得以印製貼紙、加蓋戳記、或重新印製方式為前述改正。
(四) 貴公司對於所屬經銷商及機車行均應分別通知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