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小老婆汽機車資訊網 機車圈 交通規則與法規討論 關於車禍事故方面的法律問題請教
AEON MK150 廣告
JET 促銷

關於車禍事故方面的法律問題請教

本文章最後由 ourship 於 2016-6-5 21:18 編輯

你法條看錯了,撞傷警察那是61條第一項第3款,61條第三項是下面紅字的部分

(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第二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項)→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下略)


參與人數 1紅利點數 +5 收起 理由
ipis0125 + 5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紅利點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