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6-7-27 11:32 編輯
兄臺說的在實務上是事實,但那卻不是依據憲法第16條來的,而是依據刑事訴訟制度,關於告訴乃論之罪除告訴人撤回告訴及依刑法第245條,刑法第239條等法條來作為依據~~
目前車禍已是一種在生活上可能面臨的風險,不論如何預防或小心,總是會有意外而發生交通事故。姑不論重大交通車禍事故,就一般民眾比較常遇到的車禍,僅是車輛輕微碰撞,身體輕微受傷的狀況,通常當事雙方都會簽和解書,或記載於警方的道路交通事話紀錄中,甚至於在和解書上載明「雙方願放棄一切民刑事訴訟上之權利」等之類的字句,但此僅具有民法上之效力。
就目前刑事訴訟制度,關於告訴乃論之罪除告訴人撤回告訴及依刑法第245條刑法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外,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甚至即使立和解書之一方,於車禍事發時當場在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紀錄表中表明不提出告訴,但實務上仍會認為因為刑事訴訟法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所以只要是告訴人在告訴期間內具狀地方法院檢察署表明追訴之意,自屬已提出合法告訴,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636號判決可參考。所以當事人於告訴期間內,若反悔再提起告訴,法院也是會受理的。
所以為了確保自己的權利,要如何寫和解書呢,不要只是除了寫上「雙方願放棄一切民刑事訴訟上之權利」以外,還有什麼可以補強的:
1.在民事責任上,除明確地寫雙方和解的損害賠償金額多少並放棄其他民事請求權外,如果可能的話,將損害賠償之項目金額愈具體確定愈好,例如包括醫療、減少勞動能力(例如幾個月不能工作的薪資)或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支付,以及和解的損害賠償金額有無包括各種保險的給付,還有慰撫金是否包括在內。如果全部和解,就要注意文字的使用,例如除以上項目以外,其他的一切損害均已賠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張。
2.在刑事責任上,為了避免當事人反悔提告,應該請警方製作筆錄(切記不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紀錄表),在筆錄中明確記載同意撤回之意旨。如果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進入調解程序時,在調解筆錄上也要明文記載同意撤回意旨,如此在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話,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之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3.為了更加強和解書的效力,於和解書上訂立懲罰性違約金。約定如果違反和解書上的約定時,違反之一方即應給付該懲罰性違約金,以加強雙方履約的誠意,可遏阻事後反悔提告的狀況發生
所以簽和解書要避開刑事的追訴,加註及公證的過程都不能馬虎,只要都注意到了,反悔再提告,搬出憲法來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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