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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簽甚麼和解書放棄追訴權了,那是屁!

来源: 天生魯蛇 2016-7-26 08:17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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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訴權這種東西不是隨便簽個合約,就不見了.
這是憲法賦予人民的一項神聖的權利,是不能拋棄的;任何一種要你拋棄這個權利的合約,都是無效的.



以後車禍(乃至於各種場合,如職場),不管你簽了和解書沒有,不管契約裡面有沒有提到「願意放棄一切XXX權利」,只要在法定的追訴期限內,都可以再去警察局、地檢署提告,或者自行去法院提告.


你可以看三寶不爽,拿了和解金之後再去告他 (但是已經和解,再去告,刑度會減輕很多,這是就一般車禍案件而言)

你可以看你未成年的女兒的小男友不爽,在他騎了你女兒之後,你也拿了賠償金之後,再去告他



但是,請看清楚

如果合約中有提到「違約金」的部分,你要是違反這個合約中的任何一條,在民事上就準備賠錢吧~~~


當然,你還是可以繼續告對方,不會有任何影響,這部分是憲法賦予你的權利,不是單靠合約就可以剝奪的






魯蛇開示就到這裡了,剩下的眉角,就自行體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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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7-26 19:18
如果和解後還硬要告 , 刑事是不起訴或緩刑 . 民事直接敗訴 .  發表於 2016-7-2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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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龜孫子=龜兒子=移動路障
希望遊覽車在台灣本島可以永遠消失.
比奇堡 海綿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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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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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ing77 2016-7-26 09:11 只看這個作者
所以在擬定和解書時,將違約金定高高是不是可以防止對方反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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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發表於 2016-7-26 09:28
所以可以再玩一次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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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提告 , 不一定能惡搞對方 , 無理取鬧只會讓法院私下做記號 , 把鬧事者列入黑名單 .  發表於 2016-7-26 10:19
是可以再玩一次,如果你想折磨對方,而你剛好又屬於吃飽閒閒的那種的話~  發表於 2016-7-26 09:30
ლ(́◉◞౪◟◉‵ლ)
4#
Saiki 2016-7-26 09:37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Saiki 於 2016-7-26 09:38 編輯

就像公司叫你簽違反勞基法的合約,該合約與勞基法牴觸則完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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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沒錯! 什麼競業條款,只是裡面給予的生活補助金不符合規範,那就可以和他玩了。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7-27 07:35
車禍和解賠錢修車 , 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所以和解契約有效 . 契約書違反勞基法的話 , 因牴觸法律而無效 ! 民法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7-26 10:16
5#
agua187 2016-7-26 10:11 只看這個作者
不對吧 , 簽和解契約還是有效的 .
就算對方解後還違約提告 , 只要把和解契約書影印一份寄給法院 , 法院自然不起訴處分 . 不一定要跑法院啦 .


民法  第 二十三 節 和解
民法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 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民事訴訟法 第 263 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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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darkblack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發表於 2016-7-28 18:03
刑事追溯權呢??  發表於 2016-7-28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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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7-26 18:07
騎腳踏車趴趴走
6#
agua187 2016-7-26 10:16 只看這個作者
Saiki 發表於 2016-7-26 09:37
就像公司叫你簽違反勞基法的合約,該合約與勞基法牴觸則完全無效

車禍和解賠錢修車 , 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所以和解契約有效 .

契約書違反勞基法的話 , 因牴觸法律而無效 !

民法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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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天生魯蛇 : 可以告 , 但是告不贏有何意義 ? 法院對於必敗的訴訟 , 一張公文就結案了 , 甚至不傳喚當事人就結案 .  發表於 2016-7-26 12:16
請見憲法第16條  發表於 2016-7-26 10:21
騎腳踏車趴趴走
7#
Saiki 2016-7-26 10:36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Saiki 於 2016-7-26 10:46 編輯

剛才爬文一下

好像要和解後對方不履行義務,

才會有後續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

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取得執行名義,才可以請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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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和解的話 , 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 法院以外的地方和解 , 才需要先提民事告訴才能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7-27 09:00
8#
kuomojo 2016-7-26 11:49 只看這個作者
某年夏天的禮拜天早上 我騎車到光華商場買光碟片
買完光碟片回來 新生南路紅燈停車
當時那裡有個工程圍籬超出停止線很多
綠燈 緩慢起步 人超過工程圍籬那一刻 看到左邊一台車頭...

我被撞到飛上天 機車被撞到噴很遠
他在對向以為這邊沒車 綠燈時立即來個大迴轉
看我飛上去 摔下來後腦先著地 但滾了一圈就站起來 他嚇個半死
扶我到路邊坐下 那時間我東南西北都混亂了
接著一輛警車來 他的眼神在拜託我...

賠我一台新機車就跟你合解 因為那台星艦150的引擎都破了
他二話不說就答應 接著載我去看車買車
隔天晚上他朋友帶車款給車行 同時給我簽合解書 我說..

這樣不對 這事除了民事責任還有刑事責任
要完全合解 我必須放棄民事上的所有賠償請求
也要放棄刑事上所有追訴權力...除非我短時間裡突然掛了









交通事故的合解書 是先確定雙方責任程度
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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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光碟片...那駕駛肯定被吊照  發表於 2016-7-26 18:07
回覆 kuomojo : 我也遇過啊,騎我老婆的VJR被台停路邊的E300撞..車殼破我手腳擦傷,車主限領3萬現金給我,後來去修車換殼才一千多XD  發表於 2016-7-26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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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片封面與內容相同嗎?  發表於 2016-7-26 16:47
我幾歲的人這樣摔 他怕後續會沒完沒了 才這麼阿殺力  發表於 2016-7-26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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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賠償很阿莎力 , 你也沒有在和解契約做手腳玩陰的 . 直接結案 . 法院和警察最喜歡你麼這種當事人了 .  發表於 2016-7-26 12:27
9#
majset 2016-7-26 18:07 只看這個作者
追訴權 不是檢察官再用的嗎@@?  是...告訴權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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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後才能告上法院 , 所以一般的案件都是事後追訴 . 放棄事件追訴權 , 與放棄告訴權的義意差不多 . (國家考試的文字遊戲...)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7-26 18:54
本文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6-7-27 11:32 編輯

       兄臺說的在實務上是事實,但那卻不是依據憲法第16條來的,而是依據刑事訴訟制度,關於告訴乃論之罪除告訴人撤回告訴及依刑法第245條,刑法第239條等法條來作為依據~~

       目前車禍已是一種在生活上可能面臨的風險,不論如何預防或小心,總是會有意外而發生交通事故。姑不論重大交通車禍事故,就一般民眾比較常遇到的車禍,僅是車輛輕微碰撞,身體輕微受傷的狀況,通常當事雙方都會簽和解書,或記載於警方的道路交通事話紀錄中,甚至於在和解書上載明「雙方願放棄一切民刑事訴訟上之權利」等之類的字句,但此僅具有民法上之效力。

       就目前刑事訴訟制度,關於告訴乃論之罪除告訴人撤回告訴及依刑法第245條刑法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外,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甚至即使立和解書之一方,於車禍事發時當場在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紀錄表中表明不提出告訴,但實務上仍會認為因為刑事訴訟法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所以只要是告訴人在告訴期間內具狀地方法院檢察署表明追訴之意,自屬已提出合法告訴,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636號判決可參考。所以當事人於告訴期間內,若反悔再提起告訴,法院也是會受理的。

       所以為了確保自己的權利,要如何寫和解書呢,不要只是除了寫上「雙方願放棄一切民刑事訴訟上之權利」以外,還有什麼可以補強的:
1.在民事責任上,除明確地寫雙方和解的損害賠償金額多少並放棄其他民事請求權外,如果可能的話,將損害賠償之項目金額愈具體確定愈好,例如包括醫療、減少勞動能力(例如幾個月不能工作的薪資)或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支付,以及和解的損害賠償金額有無包括各種保險的給付,還有慰撫金是否包括在內。如果全部和解,就要注意文字的使用,例如除以上項目以外,其他的一切損害均已賠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張。

2.在刑事責任上,為了避免當事人反悔提告,應該請警方製作筆錄(切記不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紀錄表),在筆錄中明確記載同意撤回之意旨。如果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進入調解程序時,在調解筆錄上也要明文記載同意撤回意旨,如此在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話,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之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3.為了更加強和解書的效力,於和解書上訂立懲罰性違約金。約定如果違反和解書上的約定時,違反之一方即應給付該懲罰性違約金,以加強雙方履約的誠意,可遏阻事後反悔提告的狀況發生

所以簽和解書要避開刑事的追訴,加註及公證的過程都不能馬虎,只要都注意到了,反悔再提告,搬出憲法來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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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也跟隨US,越來越愛告人了.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7-27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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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和解契約真的要注意內容,免得被"陰"。  發表於 2016-7-26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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