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rockychan 於 2016-1-14 17:06 編輯
ataidx 發表於 2016-1-14 16:08
喔喔~ 看到了~
這是奇耙的法官~ 算是少數~ 就跟某案例嬰孩被性騷擾時沒有說不舒服而被判無罪一樣的奇耙見 ...
何來奇耙...?
難道公文也奇耙?
莫非法官要無視公文內容?
現在依然有聯合取締
若真依照你的邏輯 為何還要聯合取締?
如果不用聯合稽查 一樣也會再發新的公文說明
但就是沒有!!!
"警察非熟諳車輛結構設計之專業人員"
此狀況依然沒有改變
罰單日期登載有誤就可以撤銷了
何況是有憑有據的公文證明警察無此權力
另外依此理由申訴過的案例非常多....
亂開單被告125條有案例了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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