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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拍攝人物圖片的一些討論

来源: cooldavid 2007-4-22 23:00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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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家都希望分享在路上看到的漂亮人物。
除了最基本三點不露原則以外,希望大家拍攝人物方面能經過當事人同意。
刑法 分則   

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因為小老婆俱樂部是屬於公開網站,所以若沒當事人同意散播出去,可能會有法律上歸屬問題。

關於這點 大家討論看看吧

[ 本文最後由 cooldavid 於 2007-4-22 23: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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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網站管理者不免得罪不少網友,其實私底下我人是很好的,
若是真的不小心管理上得罪了您,請多多包涵我的苦處。
本人扣分重加分也重,秉持賞罰分明態度維持版面。
有任何爭議與投訴請到校長室.......

網友回覆13

跳到指定樓層
2#
king-wu 2007-4-22 23:26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1 cooldavid 的文章

"""非公開之活動"""
這點要如何拿捏?如果拍一個主角...因為相機太好..背景人物五官也很明顯出現...算不算?
說真的不是很懂耶!關於拍攝人物圖片的一些討論4076
希望大家都不要觸法...
我們的身體飛機炸彈,當與敵人的兵艦陣地..同歸於盡
3#
singer 2007-4-23 00:19 只看這個作者
那個是指"非公開活動"...

如果是在公開場合被拍到....

記得是不能告的喔...

(要不然,百貨公司裝的監視器,不是早就被告到翻了嗎....)
小老婆大魔王singer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jorsindo.singer
4#
hsu 2007-4-23 01:37 只看這個作者
公開場合 : "眾人得以自由出入的地方都算公開場合"  

在公開場合就沒有隱私權, 可是被攝者對於其影像有 "肖像權"

把被攝者的照片拿來販售或作廣告用途, 她(他)有權可以依肖像權來申張權利.

以上是常常聽廣播節目, 從節目中請來的律師口述所學到的, 並非實際法律條文.

小弟是覺得對於圖像的文字敘述, 也是要小心拿捏的一部份.

[ 本文最後由 hsu 於 2007-4-23 01:38 編輯 ]
5#
kv5688 2007-4-23 02:50 只看這個作者
嗯嗯 這點 非常認同.也同時
洽詢過 數位 任職於 公家機關
的朋友
結果大致 如下
所有 公開場合.公共場所.非偷拍.偷錄
所拍到 路經影像.聲音
且無犯罪之意圖.圖利嫌疑
當事人 不得異議
以下為 大致談話內容'如果這樣夠成民法.
妨礙秘密罪.那不就風景區不能拍到人.
記者.採訪新聞不可拍他其他人事物
如果這樣能成立......妨礙秘密.或霄像權
那  大家可以 告不完了

例:某甲 咒罵 某乙
1. 如在公開場合 .汙辱罪成立
2.如在信件中.屬個人信件.非公開
汙辱罪不成立

以上 為 個人了解內容 如有錯誤請大大指證 ^^
這兩天再來翻  完整法條  引述至版面  ^^  感謝

回覆 #5 kv5688 的文章

小離題一下;

可不可以不要每次回文都放大您的字型,
對螢幕解析度小的人,
看起來真的很痛苦....

在我的版, 可以幫您改,
其他版咧?

請配合板上的字型, 不要再放大了好嗎?
"King", I am who I am.
Professionally, effectively, rapidly, absolutely and definitely.


不要刻意去拍一些奇怪的部位的話應該是還好
不然水果報紙跟咖啡週刊應該已經被告翻了...(唔...好像已經被告翻了...關於拍攝人物圖片的一些討論1879 )
8#
roscoe 2007-4-23 11:34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由 kingwu220 於 2007-4-23 09:10 發表
小離題一下;

可不可以不要每次回文都放大您的字型,
對螢幕解析度小的人,
看起來真的很痛苦....

在我的版, 可以幫您改,
其他版咧?

請配合板上的字型, 不要再放大了好嗎?

沒錯
之前早就有回文跟他說過了
不知道他是不是故意裝做沒看到
而且還喜歡在沒必要空格的地方亂空格
原文由 kv5688 於 2007-4-23 02:50 發表
嗯嗯 這點 非常認同.也同時
洽詢過 數位 任職於 公家機關
的朋友
結果大致 如下
所有 公開場合.公共場所.非偷拍.偷錄
所拍到 路經影像.聲音
且無犯罪之意圖.圖利嫌疑
當事人 不得異議
以下為 大致談話內容'如果這樣夠成民法.
妨礙秘密罪.那不就風景區不能拍到人.
記者.採訪新聞不可拍他其他人事物
如果這樣能成立......妨礙秘密.或霄像權
那  大家可以 告不完了

例:某甲 咒罵 某乙
1. 如在公開場合 .汙辱罪成立
2.如在信件中.屬個人信件.非公開
汙辱罪不成立

以上 為 個人了解內容 如有錯誤請大大指證 ^^
這兩天再來翻  完整法條  引述至版面  ^^  感謝


醒醒吧!

問題不在能不能拍、或公不公開!
而是你這樣到處亂亂拍,然後隨隨便便就PO上網...
事情真的與你無關嗎?!關於拍攝人物圖片的一些討論4011

哪天被PO上來的人剛好就是你親人...
而且被從頭到腳批評的體無完膚!
試問你會有何感想?!



...
...
...
台灣的法律看看就好!亂78糟一大堆!關於拍攝人物圖片的一些討論8642
犯不犯法先不提
當事人想不想讓你把他的照片貼在網路上給大家看呢?
法律只是道德標準的最低底限!
"要求自己"跟"要求別人"應該要有相同的標準.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