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分則 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舉報
原文由 kingwu220 於 2007-4-23 09:10 發表 小離題一下; 可不可以不要每次回文都放大您的字型, 對螢幕解析度小的人, 看起來真的很痛苦.... 在我的版, 可以幫您改, 其他版咧? 請配合板上的字型, 不要再放大了好嗎?
原文由 kv5688 於 2007-4-23 02:50 發表 嗯嗯 這點 非常認同.也同時 洽詢過 數位 任職於 公家機關 的朋友 結果大致 如下 所有 公開場合.公共場所.非偷拍.偷錄 所拍到 路經影像.聲音 且無犯罪之意圖.圖利嫌疑 當事人 不得異議 以下為 大致談話內容'如果這樣夠成民法. 妨礙秘密罪.那不就風景區不能拍到人. 記者.採訪新聞不可拍他其他人事物 如果這樣能成立......妨礙秘密.或霄像權 那 大家可以 告不完了 例:某甲 咒罵 某乙 1. 如在公開場合 .汙辱罪成立 2.如在信件中.屬個人信件.非公開 汙辱罪不成立 以上 為 個人了解內容 如有錯誤請大大指證 ^^ 這兩天再來翻 完整法條 引述至版面 ^^ 感謝
特約作家
小老婆汽機車資訊網
追蹤0
粉絲1
文章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