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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有牌的流氓

這年頭警察也難當阿.
自己違規就認了吧.
被攔停下來就先跟警察伯伯到個歉吧.
這樣也比較有誠意一點.
原文由 2pmoriya 於 2008-7-25 12:49 發表
未戴安全帽告發是有一定的時間的

記得是開單後2個小時內不能重複開單
而且未戴安全帽是以"車"算...不算人頭
自己沒戴 or 後座沒戴 or 前後座都沒戴    通通都一樣是500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章 85條之1 規定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

由2pmoriya的指正指導.本人舉錯法條.特在此更正

[ 本文最後由 stt_rest 於 2008-7-25 23: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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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733 2008-7-25 20:20 只看這個作者
記得上次一個當實習警察的朋友跟我說
穿拖鞋騎車...  200元[抱怨]有牌的流氓2013
不知道他是不是唬爛我的...
如果是真的那我應該已經被罰到破產了吧...
電影吐血的那一幕

讓思緒又回到摔車的那一度

心中害怕的那一處

提醒著平安走完人生這一路

是最奢華的幸福
原文由 733 於 2008-7-25 20:20 發表
記得上次一個當實習警察的朋友跟我說
穿拖鞋騎車...  200元[抱怨]有牌的流氓1382
不知道他是不是唬爛我的...
如果是真的那我應該已經被罰到破產了吧...


他是虎爛..條例沒有規定
原文由 stt_rest 於 2008-7-25 20:01 發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章 85條之1 規定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您舉錯法條了吧= ="
你舉的這個法條是指超速行駛的情況,跟沒戴安全帽無關

道路超速採連續告發制,超速肇事加重2分之1刑責
未帶安全帽,採間格告發制(2小時內),首次開單的兩小時間不予連續舉發

原文由 stt_rest 於 2008-7-25 20:30 發表
他是虎爛..條例沒有規定


以前交通條款,的確有規定駕駛汽機車不得穿拖鞋,
服裝儀容不整.....好像是開300
但91年修法後這條已經被拿掉了,當時好像叫什麼輕度違規不罰,改以勸導方式
像是等紅燈壓白線當時也在這裡面....
長久下來變成現在這樣.....有多少人真的在停止線之前停車?
每個路口都停的亂七八糟,有壓斑馬線的、有壓待轉格的.........
原文由 2pmoriya 於 2008-7-25 23:40 發表


.............您舉錯法條了吧= ="
你舉的這個法條是指超速行駛的情況,跟沒戴安全帽無關

道路超速採連續告發制,超速肇事加重2分之1刑責
未帶安全帽,採間格告發制(2小時內),首次開單的兩小時間不予連續舉發



以前交通條款,的確有規定駕駛汽機車不得穿拖鞋,
服裝儀容不整.....好像是開300
但91年修法後這條已經被拿掉了,當時好像叫什麼輕度違規不罰,改以勸導方式
像是等紅燈壓白線當時也在這裡面....
長久下來變成現在這樣.....有多少人真的在停止線之前停車?
每個路口都停的亂七八糟,有壓斑馬線的、有壓待轉格的.........


1.86條中的加重1/2的四種態樣也沒有超速?你的依據?

2.請教一下.2小時的法在那裡?你是依據什麼?

3.現行裁罰基準的勸導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4.指的應該是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不過呢?7-2與85-1條這裡確實是我弄錯.實務作業上怎麼做.我就要再問問.

[ 本文最後由 stt_rest 於 2008-7-26 00: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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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一下...
我覺得
沒戴安全帽罰500
根本就沒有甚麼作用啊
中南部不帶的還是不帶
北部想說轉個彎而以也是不帶
如果沒戴帽子罰5000是不是好點...

當然執法者抓不抓
又是另一回事了...
Take It or Leave It
原文由 wangalien 於 2008-7-26 02:31 發表
題外話一下...
我覺得
沒戴安全帽罰500
根本就沒有甚麼作用啊
中南部不帶的還是不帶
北部想說轉個彎而以也是不帶
如果沒戴帽子罰5000是不是好點...

當然執法者抓不抓
又是另一回事了...

基本上我覺得罰錢都沒有用!
我一個朋友比警察厲害!
他有辦法讓他部門裡的工讀生乖乖戴安全帽騎車來上班
這點連警察都佩服他...
由於他部門裡的工讀生被抓沒戴安全帽
警察打電話去公司投訴(因為穿著家樂福制服)
第一次他對那傢伙警告
後來不到一個禮拜那傢伙又被抓了!
我朋友就把部門裡所有的人都叫來休息室開會
然後當著所有人的面指著那不愛戴安全帽的傢伙說:
以後要是讓我看到你沒戴安全帽或是再被警察抓到你沒戴安全帽你就給我戴安全帽上班
下一個目標~~美麗的蘭嶼
$500就不要再凹了,之前我還看到新竹一個警察過去一個機車騎士說嘿給我看一下證件,大家認識一下,然後請他把車簽到紅線上先停一下,結果..那個機車騎士就被開紅線停車[抱怨]有牌的流氓9502  所以,現在警察不知道怎麼了,不是說要保護人民嗎?怎麼反而是壓榨人民!
原文由 stt_rest 於 2008-7-25 23:44 發表

1.86條中的加重1/2的四種態樣也沒有超速?你的依據?
2.請教一下.2小時的法在那裡?你是依據什麼?
3.現行裁罰基準的勸導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4.指的應該是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不過呢?7-2與85-1條這裡確實是我弄錯.實務作業上怎麼做.我就要再問問.


嗯...首先感謝您的回應........所謂互相吐巢求進步[抱怨]有牌的流氓957 ....
但老實說,會回應這篇文章主要是因為在34樓看到您的這段話:
原文由 stt_rest 於 2008-7-25 20:30 發表
他是虎爛..條例沒有規定

覺得很不妥,如何能如此斬釘截鐵? 所以才以印象來回應
其中確實有些地方我舉不出相關法規,也有些部份錯誤,在此向您及被誤導的版友道歉:)
小弟無意與您爭辯,
看到您這篇回應及您發言右上角的許多大姆指,有種似曾相識的感覺.....
當下也覺得自己真的是太雞婆...沒事找事做[抱怨]有牌的流氓8779  要列法條舉證...是很累的一件事

感謝您在第4點幫小弟做的補充補正,
關於第3.4點的部份,對於勸導的規定,對於勸導部份的相關違規事項..因該是沒有明確的規定
原文由 2pmoriya 於 2008-7-25 23:40 發表
以前交通條款,的確有規定駕駛汽機車不得穿拖鞋,
服裝儀容不整.....好像是開300
但91年修法後這條已經被拿掉了,當時好像叫什麼輕度違規不罰,改以勸導方式
像是等紅燈壓白線當時也在這裡面....
長久下來變成現在這樣.....有多少人真的在停止線之前停車?
每個路口都停的亂七八糟,有壓斑馬線的、有壓待轉格的.........

上面這一段回應,僅是憑新聞的印象做陳述,說明穿拖鞋不是無法可罰,只是沒有被執行取締
小弟本人無法做確實的法條舉證(因勸導部份本身就無細節項目的文字規定)

可以參考此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
往下拉...第9項其他罰鍰分期和輕微違規勸導之規定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lp?ctNode=1061&CtUnit=260&BaseDSD=27&mp=8&nowPage=1&pagesize=300   

第1點部份確實小弟陳述有部份錯誤(加重2分之1的部份),再次跟您及被誤導的版友道歉:)
這裡放上條例  右邊 第4項  加重重大違規處罰 行車超速之加重處罰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lp?ctNode=1061&CtUnit=260&BaseDSD=27&mp=8&nowPage=1&pagesize=300

==========================================================================
第2點部份,小弟無法"針對" 2小時這個部份舉證
但未戴安全帽開單告發,必須註明責令改善等詞句,
也就是你未戴安全帽,被告發了,是有給你一段時間去改善,期間免遭受再次告發

僅舉部份法條說明,未戴安全帽確實不予連續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
    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
    每逾二小時。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本文最後由 2pmoriya 於 2008-7-26 13:37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