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stt_rest 於 2008-7-25 20:01 發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章 85條之1 規定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您舉錯法條了吧= ="
你舉的這個法條是指超速行駛的情況,跟沒戴安全帽無關
道路超速採連續告發制,超速肇事加重2分之1刑責
未帶安全帽,採間格告發制(2小時內),首次開單的兩小時間不予連續舉發
原文由 stt_rest 於 2008-7-25 20:30 發表
他是虎爛..條例沒有規定
以前交通條款,的確有規定駕駛汽機車不得穿拖鞋,
服裝儀容不整.....好像是開300
但91年修法後這條已經被拿掉了,當時好像叫什麼輕度違規不罰,改以勸導方式
像是等紅燈壓白線當時也在這裡面....
長久下來變成現在這樣.....有多少人真的在停止線之前停車?
每個路口都停的亂七八糟,有壓斑馬線的、有壓待轉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