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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新規定《 機車定檢期限》修正

来源: 其他 a0919790062 2008-1-5 14:5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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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民眾有更充裕的時間完成機車定期檢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機車定期檢驗期限。2008年起凡設籍、且出廠滿三年之機車,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間實施排氣檢驗。為了提昇控管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國內行之多年之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制度中,原訂「發照月」到「次月間」檢驗,部分民眾反映時間過於緊迫,環保署因此修改規定。今年起凡新車出廠滿三年之機車,行車執照發照月份在今年二月以後的,全部適用這項新規定。換句話說,今年二月發照的機車,可以提早於一月一號起至三月三十一號間完成排氣定檢;而三月發照的機車,檢驗期限則為二月一號到四月三十號間。未依規定完成機車定期檢驗者,除罰鍰二千元外,將禁止車主換發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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