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牽車推倒機車被罰3千吊照,騎士不服提告,結局神反轉。(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女騎士小安(化名)前(2024)年8月在台北市萬華區停車時,不慎撞倒隔壁機車,她將車扶起後離開,未料此舉被警方以「肇事逃逸」舉發,裁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她憤而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小安僅徒手牽車非駕駛,且未有證據證明有新損害,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小安2024年8月在萬華路邊停車,過程中疑似觸碰到隔壁已停妥的機車,導致對方車輛倒地,她當下立即將車扶起停好,隨即離開。事後,車主發現車殼有擦損而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找到了小安,認定她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祭出罰鍰3000元並吊扣1個月駕照。
小安在庭上主張,自己只是停車時輕微碰到,也第一時間把車扶起、停好,當下肉眼看表面並無損傷,認為警方以肇事逃逸論處太過嚴苛,不符比例原則。
法院審理後認為,道交條例中所指的「駕駛」,必須是行為人利用「引擎動力」操控車輛在道路上前進,可監視器顯示小安當時是熄火狀態,不符合法律意義上的駕駛行為。其次,雖然受害機車有磨損痕跡,但雙方劇烈摩擦理應會發生漆料轉移的狀況,但雙方車輛都未被發現有任何色料轉移,難以認定該刮痕就是小安所致。
綜上所述,法官認為小安既非處於駕駛狀態,也未有足夠證據證明傾倒機車上的刮痕是其所致,裁決處的裁罰顯有違誤,宣判撤銷罰單與吊扣駕照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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