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母法大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安102-1-12的規定,是依照處罰條例第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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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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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違反58-1-2的要件,必須同時符合
1.有號誌之交岔路口
2.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
3.逕行插入車道間
4.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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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號誌路口即使因為有不良的車道分割,造成塞車回堵,也不會違反58-1-2
2.連貫暫停後,等車流靜止,再進行車道分割,也不符合第2要件。
3.必須要有插入的行駛態樣,本來就在同車道,一左一右的行駛,則較難認定有插入車道間行為。
4.必須有明確證據證明,因為該車的行為,而有造成"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單純只是因為車多,可無法把他定義為擁塞,也不可能因此認定特定駕駛為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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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處罰條例58條,我這輩子還沒看過有人被開過這種罰單。比違規闖越平交道還稀少。
運行的邏輯都是同一套標準,解讀起來是沒問題的。
總不可能,45條用一種邏輯,58條用另一種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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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聽說過"乖寶寶不鑽車"運動嗎?
然後被罵惡意守法阻礙交通
放心車道夠寬四輪也都在車道分割
用意不也是舒緩交通要是這條真的存在
那白牌也不能車道分割才對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本文最後由 DukeNoel 於 2023-5-23 21:4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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