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預定今年 12/1 實施交通新制,其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確定修正第 30 條、第 55 條及第 90 條部分條文,針對裝載貨物/人員違規罰則提高,並放寬接送未滿 7 歲兒童時臨時停車之 3 分鐘限制,並縮短違規舉發期限至 2 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 條規定汽車裝載貨物或載運人員不合規定,罰鍰自原先的新台幣 3 千元以上至新台幣 9 千元以下,提高至新台幣 3 千元以上至新台幣 1.8 萬元以下,並將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也納入處罰範圍中。
在放寬接送未滿 7 歲兒童臨時停車規定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主要規定臨時停車若違反規定,罰鍰為新台幣 300 元以上至新台幣 600 元以下,本次修正當中將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納入不受臨時停車 3 分鐘期限的規定,與原有的接送行動不便之人免受臨時停車 3 分鐘期限期限規定相同。也就是說未來接送 7 歲以下的孩童,車輛停置黃線旁邊將不再受限於 3 分鐘限制,此舉雖然便利於家長接送小孩,但實際上仍考驗用路人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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