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聞稿
| 新聞類別: | 新聞發布 | 業務類別: | 公路運輸 | 發布日期: | 108-11-22 | 新聞提供單位: | 高速公路局 | | | 詳細內容: |
|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近日坊間謠傳109年2月1日起載重大貨車過磅無寬容值,將依過磅車輛之定量限重為標準一事,高速公路局特此澄清,係屬誤傳訊息。相關法規並未修正取消「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而未發生危害交通安全、秩序,得免予舉發」之規定(如附圖)。
惟為考量用路人行車安全及道路服務品質,高速公路局呼籲載重大貨車駕駛人仍應依車輛之核定重量載運貨物,並遵循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進行過磅作業。高速公路沿線並已加強宣導「載重大貨車勿超載行駛」相關訊息,請用路人多加配合。
| 聯絡人: | 交通管理組組長:卓明君 | 聯絡電話: | 02-29096141#2301 | 資料來源:交通部全球資訊網
※相關附件請點入連結觀看
https://www.motc.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2C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1911220004&aplistdn=ou=data,ou=news,ou=chinese,ou=ap_root,o=motc,c=tw&toolsflag=Y&imgfolder=img%2Fstandard
本文最後由 070212 於 2020-1-21 12:31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