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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的交通警察回覆真是太棒了

d59005 發表於 2018-10-28 00:27
解釋精闢,因為之前這路口這樣停是成案,這次警察說法不成案

最近我們社區有車停消防栓5公尺內,仁武分局 ...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    內不得臨時停車。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另在網路找到這個說明
禁止停車紅實線標線繪製    消防栓為中心左右延伸2.5 公尺
但這裡只是說明紅線繪製,與 處罰條例第 56 條及道安規則第 111 條根本不抵觸
交警中文不好,腦袋更加....

111條近十年都沒改過,何時改了!!!!平行時空另一個世界嗎?????????????????????????????????????


在第四頁有寫到
交通部 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


另外這有說明到底從哪開始算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 ... ent.aspx?SOID=15386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消防栓兩側禁止停車範圍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97年12月24日消署救字第0970061095號函轉台        端97年12月19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罰條例第55條第 2款規定,消防車出入口 5公尺        內禁止臨時停車(含禁止停車),同條第56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        ,消防栓前禁止停車;上述禁止臨時停車(或禁止停車)之範圍        ,參照內政部警政署65年 2月16日警署交字第 249號函所述計算        方式,應以該消防栓中心沿著道路路邊半徑 5公尺為認定範圍。        (交通部98.01.14. 交路字第0九七00六二一四0號函)  正本:李昭勳先生(andy_lee@tpe.olc-group.com)  副本:內政部消防署


不過又看了一下
WTF!
我我我我我不知道要如何............
內政部警政署 65.02.16.  警署交字第249號函(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065.02.16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 ... ent.aspx?SOID=13381


本文最後由 葡萄不一樣 於 2018-10-28 01:1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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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是下集待續了...  發表於 2018-10-29 21:09
哈哈,到底誰說的算!哈哈哈,我也有北市陳情系統去問,等單位回覆再來看看他們用哪種規定  發表於 2018-10-28 19:54
難道「函」與「書函」差別公務員不知道嗎?  發表於 2018-10-28 18:06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653&KWD1=消防栓&Conj1=AND&Conj2=AND&ShowType=ArticleSearch  發表於 2018-10-28 18:04
讚: 5
監理所、交通大隊的確都有提到道安規則111條 分局交通組竟然以「書函」作為正式函釋 就說我提供的「消署救字第0970061095號函」說明法規有誤...ORZ   發表於 2018-10-28 17:57
人家最近忙輔.....選.....,不要打擾人家!高雄市的交通警察回覆真是太棒了5149
買菜車,車雖小,志氣不小!
已收到回覆

敬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詢問消防栓5公尺範圍認定等情提出疑義事項,後續處理情形,謹說明如下:
一、 經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2款:「汽車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及第112條第1項第1款:「汽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等規定,故如汽車於前揭消防栓5公尺道路處所範圍內臨時停車或停車者,均屬違反交通違規之行為。
二、 另目前對於車輛停放在消防栓5公尺範圍內違規事實認定部分,本局係遵依交通部路政司101.02.17.路臺監字第1010401072號書函釋示:「有關消防栓禁止停車之範圍,查本部前曾函示係以該消防栓中心左右延伸  2.5公尺為原則,而公共汽車招呼站禁停範圍部分,依本部82年間函釋係指距離公共汽車招呼站前後各10公尺內均不得臨時停車,…」;爰本局各單位所屬處理相關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業遵循上開規定辦理,本大隊謹依權責就交通法令部分提供釋示說明,爰對於案內所陳違規事實認定事項,仍當由發生地所屬轄區警察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視個案具體事實查處為適。
三、 為求審慎,本大隊業務承辦人員業以電話方式欲向您回復相關處理情形,惟話端均呈無人接聽續「轉接語音信箱」狀態,爰無法向您致電提供更詳述處理情形,如有執法與說明未及之處,尚請諒解,對您關懷本市交通秩序之參與,謹致謝忱。
四、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楊慶雷聯絡,電話:02-23752100轉1316,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大隊    敬復

案件查詢網址:
交通部路政司101.02.17.路臺監字第1010401072號書函
有關內容谷哥找不到


改來改去真好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2款  內容也不改正,
話說

消防車出入口  → 是以大門兩邊開使算?
公共汽車招呼站 → 以所畫公車停靠格子開始算前後十公尺 ?

啊寫進法規就好啦,一大堆釋函...........高雄市的交通警察回覆真是太棒了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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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思就是法規上寫5公尺,但是上天有好心之德,停在2.5公尺之內我們才開罰… 反正接個消防水帶有空間就好,真的不好接消防隊就怪有違停就好了。到時我們條伯伯再來加強宣導一下消防栓前後禁止臨時停車,但還是用2.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8-10-31 14:33
所以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5公尺」 紅線畫設是「2.5公尺」,依書函函釋是「2.5公尺」 然後又來個「視個案具體事實查處」 請問發生火災要搶救是要怎麼搞? 函釋很明顯跟法規有出入...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8-10-30 22:26
所以老在那案件的訴願階段就解決了,該行政機關還是法務部...  發表於 2018-10-30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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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想起老師(律師)跟行政機關打訴訟,也是拿出函釋來解釋規範 在訴願委員前打臉怎麼函釋效力大於法律規範要件 書函比起函來說較為不正式(簡易)   發表於 2018-10-30 22:07
14#
d59005 2018-10-30 22:26 只看這個作者
葡萄不一樣 發表於 2018-10-30 16:50
已收到回覆

交通部路政司101.02.17.路臺監字第1010401072號書函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5公尺」

紅線畫設是「2.5公尺」,依書函函釋是「2.5公尺」

然後又來個「視個案具體事實查處」

請問發生火災要搶救是要怎麼搞?

函釋很明顯跟法規有出入...
下列圖是姊姊(律師)查的資料

本文最後由 d59005 於 2018-10-30 22:53 編輯

5公尺.jpg (690.25 KB, 下載次數: 329)

高雄市的交通警察回覆真是太棒了9142
15#
rolkilos 2018-10-31 14:33 只看這個作者
葡萄不一樣 發表於 2018-10-30 16:50
已收到回覆

交通部路政司101.02.17.路臺監字第1010401072號書函

這意思就是法規上寫5公尺,但是上天有好心之德,停在2.5公尺之內我們才開罰…

反正接個消防水帶有空間就好,真的不好接消防隊就怪有違停就好了。到時我們條伯伯再來加強宣導一下消防栓前後禁止臨時停車,但還是用2.5公尺來開單,反正出了事就之前的事再做一次,這樣大家都有做事了,真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