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請先看影片.
第一次向台東縣環保局直接檢舉之後,隔了幾天收到回信,信中提到
「惟陳情人提供之影片內容可見車輛大量排煙,經本局3位具有目測判煙資格之人員進行影片評定,該車輛不透光率達30%以上,疑有排煙污染之虞,爰此本局將函文通知被檢舉車輛進行不定期排氣檢驗。」
信中最後還提醒我,如果要領獎金,必須去烏賊車專區檢舉
於是本魯蛇又去烏賊車專區檢舉了一次..... 承辦單位一樣是台東縣環保局
結果回覆我「判定並無汙染之虞」 (環保局要不要自己派人來吸看看啊? )
What the FUCK ?
同樣的證據,一個直送台東縣環保局,一個透過環保署轉送台東縣環保局,竟然可以有天壤之別的標準?
最後本魯蛇查了一下這台破車的車籍,發現是1999年出廠,也就是民國88年
接著又再查了一下「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汙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該法第七條提到
經人民檢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之案件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定污染減量成效績優者,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獎章、獎品、獎狀、錦旗、獎牌等獎項。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於主管機關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並依受理先後依序評定,僅獎勵最先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且通知檢驗之檢舉者。
符合下列規定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三百元:
一、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或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
二、所檢舉之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前款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定達下列不透光率標準以上者:
(一)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 標準| 出廠日期 | 黑煙(不透光率)標準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 百分之四十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 百分之三十五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廠 | 百分之三十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廠 | 百分之二十 |
(二)汽油車輛、機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百分之三十。
三、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四、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者。
結論是他媽的台東縣環保局養了不少尸位素餐的人~
本文最後由 天生魯蛇 於 2018-1-5 21:5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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