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mau_saii 於 2017-8-23 23:53 編輯
各位網友要注意偷拍魔人喔,這一位苦主在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17時45分在三重區正義北路與信義西街路口,,新北環稽字第41-106-0811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處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 、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 他土地定著物。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 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七、隨地便溺。八、於水溝棄置雜物。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
第四條
民眾發現於新北市境內有違反本法之行為,依本辦法申請發給檢舉人獎 金者,應依下列規定提出檢舉資料: 一、自發現違規日起十四日內,向執行機關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 二、檢舉時應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包含違規人、事、時、地、物等相 關證據資料之照片、影片。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不予受理;其得補正者,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 第五條
依前條規定受理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 罰鍰者,本府依所列附表,發給檢舉人獎金。 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 改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 依本辦法申領獎金。 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
|
評分
-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紅利點數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