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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安全距離,強行變換車道"這樣居然沒違規?

来源: jeremyhpj 2017-8-15 12:55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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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jeremyhpj 於 2017-8-16 11:4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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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規事項"未保持安全距離,強行變換車道"

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回復

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06年5月30日於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編號第RV-20170530120202號留言檢舉A**-***7號車交通違規案,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    該車變換車道時有使用方向燈,又參酌地方法院行政法庭有關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之判例,多認於兩車車身之全部或一部仍處於平行狀態時,違規車輛即已出現變換車道之行為,已無安全距離可言,始予以認定構成本項違規,經審視所附證據資料並以播放程式格放,尚未達上開情形,故本案不予舉發為宜。
二、    您如果還有疑問,可與本大隊快官分隊承辦人XX英連絡,連絡電話04-7376277。對於您關心交通警政,謹致謝忱,並感謝您的留言。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馬路三寶的行為這樣居然沒違規?

影片中,我早已按喇叭,07秒時我已被擠到跨越外側車道線,
依國道公路警察局的回復
"法庭有關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之判例,多認於兩車車身之全部或一部仍處於平行狀態時,違規車輛即已出現變換車道之行為,已無安全距離可言,始予以認定構成本項違規"
那是不是變換車道,只要有使用方向燈,且開得過去,沒發生車禍,
那就沒有違規?



FILE6350_cut(1).avi

73.2 MB, 下載次數: 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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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附上youtube 連結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8-16 00:43
本文最後由 bmacri88 於 2017-8-15 21:12 編輯

你檢舉的時候有明確寫上你主觀認為的違規事項嗎?如果有的話建議是不要這樣寫,我自己檢舉違規都會想一下怎麼樣比較容易成立,通常是證據上面最明顯的違規事實,像紅燈越線這種的,我就不會直接寫說要檢舉紅燈越線,之前檢舉竟然被回覆說要給他拍越線前的照片和越線後的照片,真他X神經病,後來我就改成如果違規的有壓到行人穿越道,我就寫佔據行人穿越道。
我看你的影片,如果你改成檢舉惡意逼車不知道會不會比較有機會
我檢舉的時候,違規事項是寫"未保持安全距離,強行變換車道",
正常人都知道這樣變換車道很危險,
只有馬路三寶&法庭認為這樣沒違規,
如果這樣變換車道沒違規的話,
那是不是變換車道,只要有使用方向燈,且開得過去,沒發生車禍,
那就沒有違規?
本文最後由 jeremyhpj 於 2017-8-16 00:24 編輯

影片中看來應不致於"惡意逼車",
而且檢舉惡意逼車,好像會傳喚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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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google了一下才發現,原來惡意逼車是公共危險罪,也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不好意思造成誤導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8-15 21:12
影片看不到,不過若依據警方回覆所言,那表示警方看到的狀況是超車車輛已經完整超越被超車輛後才打方向燈變換車道的,所以才會如此認定,而原PO應該是認為該車超車後,應再往前行駛一段距離後才能變換車道的吧?!若真是如此,那這只是因為立場的不同,所產生的認知問題,所以警方的判斷沒有錯,因為回覆中有提到若對方是在兩車平行或是車頭過了後就直接變換車道那就構成檢舉成案的要素~~~

再者應該是沒有發生事故的狀況吧?!也因為如此才會採寬鬆認定的方式,若是發生事故納認定的方式就會不同了,若既然人車都平安,那就當成是個經驗囉!!那個"未保持安全距離,強行變換車道",不是正確的法規用詞,容易會讓人認為是因為被超車後情緒反應下所做出的行為,所以用對文字與法規會是檢舉成功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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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附上youtube 連結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8-16 00:44
道路交通管理罰則第 43 條第三項、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這條試試看吧!
jeremyhpj 發表於 2017-8-15 15:32
影片中看來應不致於"惡意逼車",
而且檢舉惡意逼車,好像會傳喚雙方當事人
...

去google了一下才發現,原來惡意逼車是公共危險罪,也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不好意思造成誤導
看完覺得就是技術性犯規,
可能還不構成違規。
本文最後由 葡萄不一樣 於 2017-8-15 23:48 編輯

哈哈
你要知道台灣警察是最寶的!



多次舉發過你就對警方認知吐血"未保持安全距離,強行變換車道"這樣居然沒違規?5528

以後若真想舉發它,後視鏡看是不想保住或是事後花時間求償

想辦法讓對方輕輕的右後視鏡尻上你左後視鏡

此時還對方還不算違規,那上法院好了

台灣警方寶太多了"未保持安全距離,強行變換車道"這樣居然沒違規?8505

[strike]警方第一原則
1.「撞上再來談違規」!此時都好談的啦!沒撞上警方自行腦補認知為優先,不同人認定有不同見解呢
2.「我方閃避對方,而產生的車距,不算法規裡所說安全車距,所以警認為有閃避距離」→他X真好笑,我方若不向左(右)閃,難不成等真撞上再來聽你講幹話!"未保持安全距離,強行變換車道"這樣居然沒違規?6237
3. 台灣交通法規真健全?  此問題在網路上留言好幾次,但就是超多白癡只會打法規出來給你看,問他實際發生的過程,此過程應如何見解,對方就只會鬼打牆貼法規給你看,從不會直指哪條法規切入違規行為來論述......
還說我看不懂法規法條,一直在那跳針台灣法規好美麗呦![/strike]


這種行為不算是違規呢!那又什麼才算違規
若這種行為OK我也要來完警車,然後拿以上警方回文去弄警

樓主你檢舉時是填何違規行為?

這應為
第 33 條  第一項第四款  比較正確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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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檢舉的時候,違規事項是寫"未保持安全距離,強行變換車道" 我影片中的違規車輛 比你影片中的違規車輛更白目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8-16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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