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看不到,不過若依據警方回覆所言,那表示警方看到的狀況是超車車輛已經完整超越被超車輛後才打方向燈變換車道的,所以才會如此認定,而原PO應該是認為該車超車後,應再往前行駛一段距離後才能變換車道的吧?!若真是如此,那這只是因為立場的不同,所產生的認知問題,所以警方的判斷沒有錯,因為回覆中有提到若對方是在兩車平行或是車頭過了後就直接變換車道那就構成檢舉成案的要素~~~
再者應該是沒有發生事故的狀況吧?!也因為如此才會採寬鬆認定的方式,若是發生事故納認定的方式就會不同了,若既然人車都平安,那就當成是個經驗囉!!那個"未保持安全距離,強行變換車道",不是正確的法規用詞,容易會讓人認為是因為被超車後情緒反應下所做出的行為,所以用對文字與法規會是檢舉成功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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