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期限:
1. 報廢中古汽、機車前六個月內購買新汽、機車:
(1) 先報廢車籍後回收車體者:
應於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
(2) 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者:
應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之次日起 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
2. 出口中古汽、機車前六個月內購買新汽、機車者:
應於海關核發加蓋戳記之出口報單所載報關日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
3. 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汽、機車者:
應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
۞申請流程:
請將應檢附證明文件送給所購新車經銷商,透過經銷商轉交給新車的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最終由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分別向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稅。
۞應檢附證明文件:
1.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2.新汽、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3.中古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4.報廢:中古汽、機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出口:中古汽、機車辦理繳銷出口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5.報廢: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出口:中古汽、機車之出口報單出口證明聯影本及其他出口證明文件。
6.戶口名簿影本。但中古汽、機車及該等新車登記為同一人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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