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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噪音管制法

来源: 秦祥林 2017-5-23 21:2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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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秦祥林 於 2017-6-4 22:32 編輯

(懶得看得可以直接跳到下方結論)

根據2017.05.23這天李婉鈺議員質詢新北市府官員所得到的回覆
這幾天在新北地區實施 靜城專案 是根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
我們來看寫了甚麼
噪音管制法第8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我想,新北市府應該是使用8條之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然後便發布了公告,並且在公告內加入了 「不需再經過噪音檢驗,即可當場開罰」而這項也是被很多車友賭爛的項目。
因為不需要經過噪音檢驗 表示這是稽查人員心證。
當然自由心證的結果就是
改裝=壞看起來像改裝=壞不太像原廠管 =壞不知道是不是原廠管 =壞
後來多了一條 確定是原廠管但不論噪音是否超標 = 好


離題了,我們來討論法規其實噪音管制法內有一條專門管機動車輛的
噪音管制法第11條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及使用。
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再來看看噪音管制法第11條說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的法規,定出了甚麼。
環署空字第0980060643D號(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第 1 條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使用中機動車輛(以下簡稱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
     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原地噪音檢驗,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原地噪音檢驗指使用中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量其原地噪音量。
第 3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考量道路交通狀況,
     於道路旁明顯處置放告示牌,且應注意車輛之行車安全。
     前項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時應有明顯指示動作,指揮受檢驗車輛進入等待區,並向受檢驗人說明檢驗目的,
     必要時,並得檢視受檢驗人相關證明文件。
第 4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測方法為之。
     前項檢驗結果應交付受檢驗人。
第 5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由配帶有關證件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
第 6 條依本辦法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結論:
1.使用第8條之四的子法來 公告實施抵觸第11條的法規 是否有行政疏失這個要有懂法律的人來回答。
2.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2條沒有說可以因為現場驗不出來所以請民眾去某某地方覆驗。(開驗車單)
3.檢驗可以民眾的證明文件,證明你是原廠管,證明你的分貝數合格...等等,但法規沒有說警員一定要看。
4.檢驗人員必須受訓取得合格證書。
5.吵人的是噪音管,不是改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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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就是來賺錢的,但是吃相可以別那麼難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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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m0202 2017-5-23 22:38 只看這個作者
台灣是不是民主國家?
是不是無罪推論?
眼睛看看耳朵聽聽警棍捅捅
就可以認定疑似改裝開驗車單
更有一部確定被開直通管的全原廠R1
台灣怎麼了
回到專制 官說了算?
偉大的朱市長公告的公文在此
好棒棒的官威啊
開了三張A4篇幅的公文
卻選擇性的強力執行執行最後一頁的其中一個項目而已

七、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八、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公告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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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allcat 2017-5-24 01:27 只看這個作者
原來如此 , 所以要從第11條下去解釋

不過這就要從法院來判才行了吧???
本文最後由 win406newt676 於 2017-5-24 02:44 編輯

環境噪音管制標準,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為夜間時段,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工業區、倉庫區,有最大噪音容許標準值65分貝‧

若以此項解釋排氣管都不用測,因為都超標‧

哪台機車不超過65可以騎,Gogoro嗎?騎乘時好像也會超過‧

(保護區-住宅區)夜間時段標準範圍更低(40-50)分貝,小鳥叫都超過‧

噪音向環保局檢舉,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有過多檢舉案件, 壓力之下強力執法‧

一開始的無腦說法,後來應該是有法務人員的提點後,所以才又改說法是"變更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朱先生因為沒有政績可拿來說嘴,眼看著一年接著一年過去了,所以積極著要做出一點事情,卻不知道太過於躁進的動作,暴露出自己的無知,因為法律是有明文規定車輛排氣噪音,須由檢驗合格的科學儀器與領有證照的人員來實施檢測,檢測方式也都有明確的規範缺一不可,不是由一個地方政府的首長,隨便一個行政命令公告就可以亂來的,且台灣不是一個聯邦國家,可以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法律的,所以「不需再經過噪音檢驗,即可當場開罰」這基本已經違憲也違法的動作是不能硬來的,又不是共產黨!~~~~~~~~~~
7#
shiauyu 2017-5-24 23:57 只看這個作者
我一直覺得重點是許多改裝管就是偷偷拔除消音器...
並沒有說一竿子要打翻一船人,
但現實的確是須想對策,
改裝管就是一堆拔消音器的老鼠屎...
其實呢 根據現有法規也是可以合法的臨檢排氣管噪音的

第一 當然是要有合格且受過訓練的稽查人員。
第二 需要正確的擺放分貝器 (其實還有分貝器本身的依規定,以及氣候環境巴拉巴拉的)
第三 需要根據每一台車的最大馬力轉速 換算出受測時的轉速 。
第四 根據目前的法規噪音只能根據環保期數規定的分貝數,(不是原廠送驗值的分貝數),作判定。

但是這次吵這麼大,主要不就是主關機關自己不照規定走 (或者利用地方自治條例 來公告一些不合規定的項目)

現場沒分貝器,然後開驗車單叫民眾再去驗車檢驗??? (明明有規定卻不用)
每台車都拉到6000轉???  (明明有規定卻不用)

----------
根據交通法規 排氣管可不可以改?
可以,而且不需要驗車登記變更,只要位置角度高度符合規範。 (機車要有防燙裝置)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根據環保法呢?
機車最新的六期環保,綠牌84分貝,白黃牌90分貝,紅牌94分貝。(老車另外查)
汽車 4000cc以下93分貝, 4000cc以上96分貝,後置引擎車種100分貝。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轉速該拉多少?
最大馬力出現在5000RPM以上的機車 =  設在最大馬力的二分之一 (50%)
最大馬力出現在5000RPM以下的機車 = 設在最大馬力出現的四分之三 (75%)
例: A車最大馬力出現在9000RPM
     測噪音時轉速 =9000的二分之一,也就是4500RPM。
     B車最大馬力出現在4000RPM
     測噪音時轉速 =4000的四分之三,也就是3000RPM。
( CNS 5799 )

汽車沒爬到文 歡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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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nzj323 2017-5-28 01:47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nzj323 於 2017-5-28 01:56 編輯

Q2>>

請問第11條哪邊有說要臨檢就測@@??
請指教@@

若是只管辦(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3條的話
我大概知道


目前噪音是可以在適合的地點直接攔停直接檢驗(像是國道休息站在攔檢噪音車輛時就是這樣作)

但是並沒有說不可以舉發後通知到檢



Q3第 3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考量道路交通狀況,
     於道路旁明顯處置放告示牌,且應注意車輛之行車安全。
     前項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時應有明顯指示動作,指揮受檢驗車輛進入等待區,並向受檢驗人說明檢驗目的,
     必要時,並檢視受檢驗人相關證明文件。




此處法規使用上文字為"得",並不具約束力,
說白話就是,喔,如果你認為有必要可以看他的證明文件啦
但是我沒說你一定要看,你自己看著辦~~


法律上若使用 "應" 檢視
那他就有發律約束力,他一定要看你證件



所以這邊就不適樓主說的"必須"要看,而是可看可不看





Q4


會執行檢驗業務的檢驗員基本上都有檢驗證照
所以你在接受檢驗時可以要求他出示
1.檢驗人員證,去看他是不是本人>>代表環保局確實有授權

2.該場執行任務或是業務的相關法律公文>>通常會有一張公文說"依據OOO法...."
3.請檢驗員出示合格證書,通常能夠出來的一定會有環訓所核發的檢驗人員證囉~畢竟政府單位執行這種業務還不至於犯下沒檢驗人員證檢驗的低階錯誤。



給個讚

Q2 我說的就是 噪音管制法 第11條說要另外訂 的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裡頭的第3條。 我要表達的是 法規沒有規定可以叫民眾去別地方覆測,的確法規也沒說只能在原地測, (我在一次看了法規 這邊指的原地是說不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6-4 22:26
Scooter:G5
Front:S98 SPORT
Rear:CS-W1
Oil: Petronas Sprinta F500 10W-40
Gear Oil: Petronas 85W-140
Brake Fluid:Wurth DOT4 Brake Fluid
Front Brake Pad:Elig Ceramic Pads Sport
Interior Parts:SS-9 SS-9B
Wax:SS-WAX
Helmets:SOL SL-48S
Gloves:M2R G-06
本文最後由 秦祥林 於 2017-6-4 22:33 編輯
nzj323 發表於 2017-5-28 01:47
Q2>>

請問第11條哪邊有說要臨檢就測@@??

Q2
我說的就是 噪音管制法 第11條說要另外訂 的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頭的第2條。
我要表達的是 法規沒有規定可以叫民眾去別地方覆測,的確法規也沒說只能在原地測,
(我在一次看了法規 這邊指的原地是說不用像新車送驗一樣測加速噪音與測原地噪音。 )


Q3
謝謝,我會修正上去。

Q4

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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