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載,針對遠通電收求償 ETC 催繳郵資案件,近日高等法院作出判決,判高公局賠 7,456 萬元,據了解全案仍可上訴。
高公局與遠通電收公司2007年約定若用路人欠費,遠通應以掛號信通知補費並收 50 元手續費,直到2012 年立法院決議應先寄平信通知欠費,若用路人未在期限內補繳,才寄掛號信催討並收手續費。對此,遠通電收公司因不滿政府改變一開始約定的「若用路人欠費,遠通電收應以掛號信通知用路人補費並收 50 元手續費」,導致增加額外的營運成本,每月額外支出郵資300多萬元,因此當時要求 高公局支付103年1月至104年8月底的平信催費郵資共 5,583 萬元。
不過高公局認為,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簽訂合約,遠通電收有以平信通知用路人的義務,因此拒付5,583 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立法院對於立法、預算以外的決議,僅具建議性質,並不是法律,無拘束力,因此判高公局應支付遠通電收平信催費郵資5,583 萬元。
其後高公局與遠通電收雙方都不服,均提起上訴,遠通電收更追加104年9月至105年2月的額外郵資1,873 萬,加上之前催討的額外郵資共 7,456 萬元。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遠通電收沒有先以平信通知用路人補費的義務,因此求償有理,在 2/17 判定高公局應支付 7,456 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本文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7-9-26 13:5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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