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1條,在未設置自行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汽缸總排氣量未滿 550 立方公分之機車停放,該條文敘述常讓民眾誤解自行車可以比照 250cc 以上黃牌重型機車停車法規可以停於汽車格位,讓許多汽車駕駛相當困擾。
據交通部表示,地方政府反應原條文常讓民眾誤解以為能將自行車停放至汽車格位內,且有發生真實案例故提出建議修正。
交通部也預計將原條文改為「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的機車停放」,一方面明文規定不得停放於汽車格位,一方面釐清條文語意,預估本案在2017年上半年實施。
本文最後由 編輯部女孩 於 2017-11-28 14:1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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