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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在顯有妨...

来源: d59005 2016-11-7 19:28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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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d59005 於 2016-11-11 10:31 編輯

目前仁武交通隊有打電話,他們會開單,反正如果相對人覺得不妥,由他們去申訴,因為他們說勸導效果有限,我也說怪不得我之前請貴單位勸導,過幾天還是一樣
還有就是最近仁武這邊有發生酒駕撞死人案件,可能有影響他們的極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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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誰可以解釋這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看來要嘛跟里長反映,或是檢舉對向車道吃線(不是本末倒置...)

每次通勤都要非常留意,有次還使對方車道倒車讓路...

雖路緣沒畫製紅線,但頂多停兩台就壓縮車道,看來附近的住戶都把車庫當倉庫用,然後出事就說不關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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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魂禍 2016-11-7 21:15 只看這個作者
沒畫線...
很難溝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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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啊,總是要等到出事  發表於 2016-11-7 22:15
天才,不是生出來的,而是是用錢砸出來的!」
通報當地停管處實地會勘

沒作為打官腔,村里長→再不行區民代→再不行求助各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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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隔壁是鄰長,但離現場有一段距離  發表於 2016-11-7 22:16
4#
pst17 2016-11-8 06:32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pst17 於 2016-11-8 06:33 編輯

內政部的解釋,不管有沒有畫線都不能停吧,畫紅線只是加重提醒


二)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04&p=5&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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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次請該轄區單位勸導,「轉彎處」的車子的確沒停了,但後面沒有畫設紅線的還是照停不誤,給我回覆就是沒劃設紅線XD  發表於 2016-11-8 09:48
真的很討厭那種停在轉角的
常常為了閃那些車 差點跟人擦撞
但又沒那個美國時間在那邊拍照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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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完美遮住反射鏡的...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1-9 23:33
轉角遇到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在顯有妨...9426              
檢舉這種佔住一半路面違停的,也要三分鐘錄影舉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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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限定一定要三分鐘(加上旁邊無畫設紅、黃線),只要有連續影片、畫面都可以  發表於 2016-11-8 16:22
就跟要檢舉開高速公路內側道路的烏龜車一樣,要在烏龜後面當一分鐘的烏龜車才能檢舉前面的烏龜車,這不是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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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單位回覆說,因旁邊無劃設紅線,所以執法有困難,反正出事旁邊車輛應該有相對責任,所以才請教關於這種情形之認定,或許有人之中是交警XD   發表於 2016-11-8 16:26
9#
魂禍 2016-11-9 23:33 只看這個作者
seven527 發表於 2016-11-8 09:48
真的很討厭那種停在轉角的
常常為了閃那些車 差點跟人擦撞
但又沒那個美國時間在那邊拍照檢舉~"~ ...

還有完美遮住反射鏡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在顯有妨...1992
天才,不是生出來的,而是是用錢砸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