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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帶刀撬鎖想偷竊,法官告訴你這:無罪~~~

来源: climaxes 2016-10-23 13:5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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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夷所思! 蒙面帶刀撬鎖想偷竊 法官:無罪
2016-10-22  15:2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王姓男子今年3月間,蒙面入侵大城鄉洪姓男子住處,想要偷藝術品,正當他持菜刀想撬開鋁門鎖頭時,被洪男發現報警逮捕,彰化地檢署依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不料,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審仍認為,王男尚未「著手」,尚未「搜尋財物」就被捕,屬於「預備竊盜」,但刑法沒有明文處罰「預備竊盜」,判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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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蒙面帶刀撬鎖想偷竊,法官告訴你這:無罪~~~2310 王姓男子半夜蒙面跑到別人家撬門,還沒開始偷東西就被警察抓了,檢方依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但一、二審法官都判無罪,引起議論。(示意圖,與內文無關。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王男到洪男住處作客,發現洪男收藏高價藝術品,今年3月21日凌晨,他開車到洪男住處,順手拿起洪男戶外洗手台的菜刀,用菜刀撬開鐵門的控制器鐵盒(毀損部分未提告,檢察官也沒有起訴),按鈕開啟鐵門後,又持菜刀想撬開第二道鋁門鎖頭,洪男早已驚覺報警,故王男尚未撬開鎖頭,就被警方逮捕。
王男警訊時坦承想偷藝術品,檢方依攜帶凶器的加重竊盜未遂罪起訴,法院審理時,他改口說,吃了安眠藥意識模糊,不知自己在做什麼,並無偷竊之意,不料,彰化地院一審判決無罪,理由是王男尚未「搜尋財物」,尚未「著手」竊盜,不構成竊盜未遂,只構成「預備竊盜」,但刑法不罰「預備竊盜」。
檢方不服上訴,並列舉四起判例,竊盜未遂的「著手」,不是絕對以「搜尋財物」為要件,應視個案而定,王男蒙面於三更半夜持菜刀入侵民宅想偷竊,法院卻判決無罪,「實與人民法感情脫節」,一般老百姓難以接受。
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看法與一審相近,認為王男確實持菜刀想偷竊,但尚未侵入住處就被捕,尚未接近洪男的藝術品,也尚未「搜尋財物」,不構成竊盜未遂,屬於尚未著手的「預備竊盜」,台灣法律沒有明文處罰「預備竊盜」,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確定。

菜刀賊無罪屋主憤怒 「一定要出人命嗎?」蒙面帶刀撬鎖想偷竊,法官告訴你這:無罪~~~3503  2016-10-23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司法無用!難道一定要出人命才叫嚴重嗎?」彰化縣大城鄉洪姓男子的房屋差點遭王男持菜刀入侵,洪男昨得知王男獲判無罪確定,忍不住氣憤大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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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蒙面帶刀撬鎖想偷竊,法官告訴你這:無罪~~~9314 預備竊盜無罪



洪姓屋主表示,他與王男不熟,但知悉王男吸毒還育有2個小孩,家庭困苦,因此曾在法庭上跟法官求情輕判,不料最後判決竟是「無罪」,讓他傻眼,畢竟監視器畫面拍到王男已經破壞大門門鎖,已經準備進門了,「若警方未趕到,我也已經準備跟王男拚生死,難道一定要出人命才叫嚴重嗎?」
洪姓屋主說,王男持菜刀破壞門鎖入侵,這種行為跟強盜無異,台灣司法竟然判無罪,司法至少應該要有緩刑以上的判決,無罪判決無法讓王男得到教訓,他也會擔心對方有再犯的可能,老百姓根本無法安心守護自己的財產。洪男最後無奈地說,台灣司法連保護被害人的能力都沒有,他感到非常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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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連兩天的報導,若就以一般人民的觀點,該法官應會被歸類為恐龍法官無誤,但就此案件來說,有個名詞『預備竊盜』這並非是法官自創的,而是在學"法律"的時候多少都有聽過或學過的,不過這不再此討論範圍,重點是以此案例,當初用錯了法條提告,以至於會被二審的法官打槍而無罪定讞,於此並非有任何的立場偏頗,而是就事論事,一旦遇到相關的法律事件時,須審慎評估提告的法條是否真的適用,以免用了錯誤的法條,而結果就是無罪定讞,另可參考此篇: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489027-1-1.html~~~~~~

以上: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863753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44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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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limaxes 2016-10-23 15:34 只看這個作者
◎ 竊盜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竊盜之行為客體乃需為他人之動產,意味該動產需為他人所有,若取走自己之所有物則不會構成本罪,另動產之定義,大多學說主張直接援用民法第67條的動產定義,即舉凡土地及其他定著物以外之物均屬之,但仍有學者主張刑法上動產之概念係取決於客體是否具備事實上能被移動的性質,舉凡能被移動之物,均屬刑法上之動產。

竊盜之行為模式乃須有竊取之行為,竊取係以未經他人同意,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為要件,且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法所有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處份之情形而言。竊盜罪之著手,於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行物色財物,即可認為竊盜行為之著手。

遂符合上開構成要件,即可以竊盜論處。

◎ 加重竊盜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加重竊盜罪之成立乃須先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並且具有刑法第321條所列之情形之一者,即構成加重之要件。加重竊盜罪於民國100年01月26日已修法,修法如上粗黑體字所標誌,其修法理由為:

(一)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及免於恐懼之自由,對於犯特定竊盜罪者
   應加重處罰,爰增列併科罰金之規定,將第一項本文修正為「犯竊盜罪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金」

(二)鑑於民眾工作時間涵蓋日、夜間時段,故現行加重竊盜罪僅就夜間侵入
   住宅為加重構成要件,不足以保障全體民眾之利益。爰將第一項第一款
   修正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三)參考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
   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項
   等有關公共危險罪章之規定,將第一項六款修正為「在車站、埠頭、航
   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以求體例一致,且涵蓋的範圍亦較完整。
我個人覺得是起訴法條引用錯誤...如果告訴為毀損比較有可能起訴...因為事證可確知的是"鎖被破壞"...個人看法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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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正解~~~  發表於 2016-10-26 15:54
沒有手寫板無法簽名~
4#
凡塵 2016-10-25 10:20 只看這個作者
許多時候不是法官恐龍
而是檢察官腦殘
多數結果論的民眾 會把罪怪到法官頭上....蒙面帶刀撬鎖想偷竊,法官告訴你這:無罪~~~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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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兄臺所言即是,因為法官是最後的一關,所以一般的民眾都以結果去論述~~~~  發表於 2016-10-26 15:56
啣花翦石奏竹笙
蟠龍銀瀑農自耕
陋室簡屋埋名戶
孑然如洗縛志伸

掬水映月撫琴箏
焚香吟賦歲漸增
閒風逸雲嫋嫋處
寫實尋真負平生
5#
panoz 2016-10-25 13:18 只看這個作者
恐龍法官有教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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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10-26 15:56
6#
omen 2016-10-26 00:50 只看這個作者
還好屋主沒打死竊賊 真是可喜可賀

不然需服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
還會被竊賊家署求償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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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10-26 15:56
7#
lkkfisher 2016-10-28 00:00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lkkfisher 於 2016-10-28 00:01 編輯

俗話「人臧俱獲」才有後續偷竊案件的進行
前幾天有個偷香蕉新聞 也是偷了之後 第二次才抓人

妙招 香蕉上刻名字 蕉農逮到竊賊

刑法沒有明文處罰「預備竊盜」所以判決無罪
老百姓只能自求多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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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偷竊是結果犯,只是準備又沒行動,或行動了卻還未真正侵入到私領域內施行搜尋翻找等行為,這都會被視為"預備偷竊",所以用對法條那才是重點~~~   發表於 2016-10-28 12:48
道不在長有景就行 山不在高有路就行 水不在深有瀑就行 路不在彎有通就行
喜歡跑北部山林荒涼產道者,可以相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