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leto9527552 於 2016-9-11 17:35 編輯
昨天(9/10)下午1:45分左右我出了車禍事件發生情況大概是,這樣我那時候時速50公里左右前方5公尺的機車駕駛突然左轉且沒有打方向燈就左轉了
我為了閃避她所以緊急煞車導致車子失控滑行至對向車道,撞擊到對向車道的自小客車(不過因為我騎不快而已加上有煞車所以他的車完全沒受傷)
因為我下巴需要縫合所以過沒多久救護車就來了等我縫合結束去警局做筆錄時發現自己客車駕駛已經在做筆錄,而警察居然沒有找另一個機車駕駛去做筆錄 所以想請問一下因為我的車有撞擊到自小客車駕駛所以他要去做筆錄 那沒有被撞擊到的那位沒打方向燈的機車騎士就不用嗎?但是我是為了要閃避她才撞上的
所以想請問一下那位機車騎士到底有沒有責任阿?
她在事故發生之後警察到場之前人就不見了不過拍到她的車牌 我有看到人大約是45歲的中年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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