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臺若有以法逼官的想法,這個方向可能行不通,因為刑法中的瀆職罪,完全沒有"不依法行政"之罪,除非能有確切的證據能證明主管單位有收受利益團體、企業等的不當利益或招待等等,否則"瀆職"是無法成立的,至於其他相關法規就無關痛癢了~~~~~
在當初修法時有了但書,將開放責任推給各縣市的地方政府,依據部分已表態的地方政府表示,他們不是中央主管機關無從決定開不開放(因為該法規是國家法規而不是地方自治法規),若真要以行政法規來要求依法行政,從各位的民意代表來著手會是比較好的方法,透過修法加入強制要求行政單位於該法規三讀且通過經總統公告後於三個月內開放實施,這會是個很好的方向~~
另這是高速公路局的公告,只要將部分的內容改成"國道高速公路"與去除"禁止",尤其最後一段最重要,國道「快速公路」都可以"請其他車種尊重其行駛路權"了,難道"國道高速公路"就不能比照辦理?!,這就是該局弔詭的地方~~~
國道「快速公路」開放及禁止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段
新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開放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高速公路局管轄之公路亦有快速公路歸屬國道系統,經本局檢討後,開放及禁止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之國道快速公路路段如下:
(一)國道3甲全線:開放汽缸總排氣量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
(二)國道8號「台南端至南133鄉道交叉路口」(其他路段仍屬高速公路):「禁止」汽缸總排氣量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考量本路段距離較短,且駛出快速公路路段時有轉向問題,故不開放其行駛。
綜上,國道快速公路開放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段僅有國道3甲,因快速公路速度較快,高速公路局提醒機車騎士行駛該路時應遵循相關規定,切勿誤駛入國道3號,亦請其他路段機車騎士勿誤入其他各國道,以免受罰。
另籲請機車騎士行駛於公告核准之快速公路時,切勿於同一車道併行,或穿梭前進,或行駛於二車道中間,以免影響行車安全及受罰。
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係屬合法上路,並請其他車種尊重其行駛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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