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nomayu 於 2016-8-9 14:06 編輯
附上連結: 大型重型機車爭國道路權遊行請願之回應
整篇推托卸責之詞,意圖掩蓋自己漠視民意,蓄意不作為的行為
要他們依法行政,應該很困難了,因為官員連法條都引用錯誤
文末威脅大重騎士,「切勿貿然行駛未開放之國道路段,違規上路者除將造成社會各界對大型重型機車的負面觀感外,另將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如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據高公局所言,大型重機貿然行駛未開放之國道路段,違規上路者除將造成社會各界對大型重型機車的負面觀感外,另將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然而,上面列出的紅字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準用第1項,是規範「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是排氣量超過550cc的大型重機。
其實真相是,現在要開罰貿然行駛未開放之國道路段的大型重機,法源依據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九十二條第6項,
條文列出如後: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官員們為了要掩蓋他們不依法行政的不作為,便引用錯誤的法條來威脅大型重機,順便愚弄大眾,讓大眾不知道2011年11月
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九十二條修正條文,已經開放大型重機行駛國道了
要是官員們膽敢用正確的法條開罰行駛國道的大型重機,正好暴露他們不依法行政的不作為。
相信我,連署請願都是沒有用的。諸位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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