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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三寶怕熱的事情

如果我遇到這種的
我會把畫面PO上網給他紅
到時候要借助網軍的力量啊
個人若要躲太陽...絕對不會停在停止線前後
老早離的遠遠的 還不吸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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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6-8 10:45
暫時沒車可騎
naive888 發表於 2016-6-7 23:03
三寶是不是都沒再開車的?

我有看過躲在天橋下遮陽的汽車.....  很有趣的是被後方汽車發現 馬上被叭的體無完膚

關於三寶怕熱的事情7343
汽車也會躲太陽喔,只是比較少見,因為能讓汽車躲太陽的地方非常少。

我也會躲太陽,但不會急煞造成危險,而且盡量靠邊不擋路,一定會保留後車的超車路線。
總之,躲太陽不要影響別人即可。
騎腳踏車趴趴走
開車騎車都有,請小心急停三寶
我都加速超過
不要在三寶後面或旁邊比較安全
當然他隨意急煞不對,但更重要的確實就是po主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停車的原因可以有很多,比如小動物串出、心臟病、路上有pothole、車子突然故障。
今天你可以罵他躲太陽,下次真有重要的原因要停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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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foxlee : 我說過了啊,停車是應該注意啊,但是不是所有情況都容有觀察的間隙的,因此法規上追尾的就是全責,也是合理的  發表於 2016-6-9 17:31
有重要的是要停車是不是也該注意會不會追撞吧.......  發表於 2016-6-8 07:30
nokia7650st
別傻了,沒有無故煞車這一條,只有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https://goo.gl/gZRIiK
有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危險駕駛及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naive888 發表於 2016-6-7 23:03
三寶是不是都沒再開車的?

開車的也很多鴇褓媬...關於三寶怕熱的事情8645
阿彌陀佛
本文最後由 Fortune 於 2016-6-8 06:34 編輯

>>nokia7650st:別傻了,沒有無故煞車這一條,只有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條文,業於103年1月8日由總統公布並將於近期開始實施,其中第43條對於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等違規行為,最高可處2萬4千元罰鍰,詳細條文如下: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這個查一下就能知道的事情,還能說"前車急煞被後車撞上一定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關於三寶怕熱的事情8661

等下你會不會說機車遇到前方紅綠燈變紅燈,緊急煞車停至陰涼處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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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nokia7650st : 連交通法規上所定義的機車、汽車都分不清楚,還義正嚴詞說別人分不清楚汽車跟機車。  發表於 2016-6-8 08:56
回覆 nokia7650st : 而第八條針對汽車做出定義: 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發表於 2016-6-8 08:54
回覆 nokia7650st : 公路法第七條指出車輛的定義: 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發表於 2016-6-8 08:53
機車、汽車,傻傻分不清楚!!!  發表於 2016-6-8 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