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agua187 於 2016-5-15 21:51 編輯
xboy200 發表於 2016-5-15 21:08 ![誰說網路謾罵告不成,這位法官告訴你~~~~~4642]()
所以繼續罵交通部腦殘應該是沒問題的!我還在煩說如果「腦殘」二字不能用,恐怕很難再找到更貼切的字眼來 ... 政府施政不當,要罵有關係的名詞,像腦殘.笨蛋等等,就算再尖酸刻薄也合法。
但不能罵官員性無能或變態等等,這些名詞與交通問題無關,無理謾罵,甚至罵到交通部長的祖宗18代,那可能會有問題。
總之,罵政府官員要罵得有道理才行,才算言論自由。
(三) 意見表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善意適當之評論
此項阻卻違法事由,係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結果。
對於此項阻卻違法事由之審查,各級法院法官是採用「合理評論原則」,該原則雖然是出自於英美法,但也應該是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當然結果。所以,意見表示或評論,在符合下列要件時,即屬合理評論,應阻卻其違法性:
其所評論者必須與公眾利益有關:這也就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評論。
其評論所根據或所評論之事實,應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已為眾所周知之事實;
表意人為評論時,其動機並非以損害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這也可以說,言論須為「善意適當」。
在意見表示或評論符合「合理評論原則」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請參見:吳庚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資料來源
http://www.lex.idv.tw/?p=3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