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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網路謾罵告不成,這位法官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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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qyyy 2016-5-15 21:20 只看這個作者
應該不是原告經不起被罵腦殘

而是被告連對方老娘都一並罵進去才會氣不過提告吧

換做真實世界雙方早就打起來了

這世界上沒多少人能忍受自己老娘被別人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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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5-16 10:14
本文章最後由 agua187 於 2016-5-15 21:51 編輯
xboy200 發表於 2016-5-15 21:08 誰說網路謾罵告不成,這位法官告訴你~~~~~4642
所以繼續罵交通部腦殘應該是沒問題的!我還在煩說如果「腦殘」二字不能用,恐怕很難再找到更貼切的字眼來 ...
政府施政不當,要罵有關係的名詞,像腦殘.笨蛋等等,就算再尖酸刻薄也合法。
但不能罵官員性無能或變態等等,這些名詞與交通問題無關,無理謾罵,甚至罵到交通部長的祖宗18代,那可能會有問題。

總之,罵政府官員要罵得有道理才行,才算言論自由。


(三) 意見表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善意適當之評論

此項阻卻違法事由,係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結果。

對於此項阻卻違法事由之審查,各級法院法官是採用「合理評論原則」,該原則雖然是出自於英美法,但也應該是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當然結果。所以,意見表示或評論,在符合下列要件時,即屬合理評論,應阻卻其違法性:

其所評論者必須與公眾利益有關:這也就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評論。
其評論所根據或所評論之事實,應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已為眾所周知之事實;
表意人為評論時,其動機並非以損害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這也可以說,言論須為「善意適當」。
在意見表示或評論符合「合理評論原則」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請參見:吳庚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資料來源
http://www.lex.idv.tw/?p=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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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以為以後都不能公然罵交通部腦殘了,真是鬆了一口氣~  發表於 2016-5-15 22:27
本文章最後由 agua187 於 2016-5-15 22:28 編輯

對了。沒事別在網路上亂罵人。
法院積案如山,檢察官只是懶得辦公然侮辱這種小案子。
但是萬一檢察官心情不好,或者認為網路上無理謾罵者太惡劣需要訓戒,一樣會起訴公然侮辱。
夜路走多會遇到鬼。最好別挑戰法院的容忍度。

至少,討論區的網管,不會容忍有網友無理謾罵,破壞善良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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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5-16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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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犯不犯..法官主觀認定..何必挑戰....  發表於 2016-5-16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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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覺得法院一堆的恐龍判決才一直挑戰台灣人的容忍度。哪天改成法官民選,這些高高在上的官才會痛~  發表於 2016-5-15 22:29
有的人從小被罵到大
也學會了罵人的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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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好啊! 台灣罵人技術不輸他國阿  發表於 2016-5-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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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5-16 10:43
15#
plague 2016-5-25 15:21 只看這個作者
那我覺得PTT超多謾罵的人
應該檢舉檢舉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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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5-25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