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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牌不夠紅

建議補色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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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 2016-4-25 10:29 只看這個作者
就讓他褪色吧,不久前身旁車友騎大重機,
前牌也是因美觀關係,用複印方式再重置乙張,在北宜上遇到臨檢:

結論是當場扣牌、回警局,被以偽造文書起訴........

監理單位公發的牌照,就還是不要再重置、補色等為佳,此案絕非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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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蛇當然沒膽那樣做,哈哈  發表於 2016-4-2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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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魯蛇 發表於 2016-4-25 09:33 前牌不夠紅7305
魯蛇很在乎前牌. 因為魯蛇的前牌是夾在風鏡和儀表遮陽板之間的鎖點.  太長會夾不下@@ ...

還是黏貼在風鏡的外面吧,起碼顏射也能夠明顯一些,例如:
前牌不夠紅2088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Hal 發表於 2016-4-25 10:29 前牌不夠紅9618
就讓他褪色吧,不久前身旁車友騎大重機,
前牌也是因美觀關係,用複印方式再重置乙張,在北宜上遇到臨檢:
...

還有每次在看見有普通重型機車,例如:酷龍...等等的同學有黏貼類似大型重型機車前牌的時候,
總是代替怹們捏了一把冷汗.畢竟法律不會因為行為人是製作原本牌照的號碼,所以也沒有刑事的責任,

因此我通常也苦口婆心的建議怹們,還是不要使用與監理所製發的,例如:
大型重型機車的紅色前牌有相仿的牌照,可以使用黃色或白色或是其他的顏色替代.

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 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
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繳清其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
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刑法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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