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idx 發表於 2016-4-4 10:55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 ...
謝謝兄臺的指教,不過這只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則,是沒有罰責的,比較恰當的條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另在2015 04 08已初審通過修法:罰鍰從現行六百到一千八百元,倍增至三千六百元,並吊銷駕照,一年內不能重新考領等的相關修法,也一併請兄臺參考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