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lpr617 於 2016-4-3 03:03 編輯
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事宜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規定,所有機器腳踏車仍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但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並應有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1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
二、高速公路局已依條例規定完成「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之可行路段及時段」評估報告,雖有建議可考量開放國道4號、國道6號、國道8號及國道3號新化以南路段之規劃,惟該等路段所經過之轄區地方政府包含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等均正式函復不應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上開規劃路段之意見。
三、交通部及高速公路局基於尊重各地方政府對於試辦開放與否之意見,新修正條文雖自101年7月1日施行,初期將不公告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並持續再與相關縣市政府溝通檢討不敢開放稅金就不要收等開放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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