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七
交通部昨日公告修正「自用車違規營業處罰基準表」,大幅提高自用車違規營業載客的處罰標準,由於美國叫車軟體 APP Uber 進軍台灣後違規營業已久,一般認為交通部這修正乃針對 Uber 而來,被視為「Uber 條款」。 根據新修正的處罰標準,原自用車違規載客採用累進處罰原則,第一次被查獲將被處以五萬元罰金,並吊扣牌照兩個月,而第二次起則同樣處罰五萬元但加重吊扣牌照三個月,修正後在半年內第二次被查獲違法載客時,罰金將倍增為十萬元,並且吊扣車牌六個月,但若間隔半年後在被查獲第二次,罰金則為六萬,並吊扣車牌三個月。 Uber 自 2013 年 7 月進軍台灣市場以來,因公司不願登記為運輸業受我國法令規範,且司機使用自用車違規營業載客,因此累計遭公路總局裁罰 276 件、罰款金額 3,770 萬,而 Uber 司機則被舉發違規營業 277 件、總計罰金約 1,206 萬元,但 Uber 完全沒有改善,反而一邊提起行政訴訟,一邊違規營業。 據了解,目前全台合格計程車司機約 8.3 萬名,而加入 Uber 的自用車則約 3,000 輛, Uber 開始營運後,粗估已經攻佔計程車約兩成的市場,但 Uber 不但拒絕繳稅,車輛和司機也完全不受政府管理,除了影響既有運輸業生態,也成為大眾運輸工具管理的死角,更造成稅賦不公。 這次交通部祭出鐵腕強制提高裁罰標準,據報載已有部分 Uber 司機短期內將考慮暫時停止營業,而 Uber 亞太區發言人僅對媒體放話會與行政院持續「配合與溝通」,對於我國法規規範的運輸業公司登記、依法納稅、改採營業車營業…等問題均置之不理,這樁我國政府與外商企業的過招結果究竟如何,仍有待後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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