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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件事:擺放三角形的故障標誌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件事:擺放三角形的故障標誌570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zh/8/89/First_blood_ver1.jpg

由於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是席維斯史特龍,現場也不是出生入死的沙場,
所以當事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時候,當務之急不是與對造筆墨官司或大打出手,
應該是依據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的辦法,擺放故障標誌,避免第二次的道路交通事故.
那麼距離是多少呢
無論是機車或汽車,通常是道路交通事故不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的距離,例如: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
    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
    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
    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
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但是在當下,如果道路有大雨或濃霧,還是交通有不近人情的時候,
千千萬萬不要為擺放故障標誌,反而使得自身或他車有置身無地的機率.

沒有故障標誌的機車也一樣嗎
因為道路交通事故不處理辦法第 3 條有規定,例如: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
    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
    ,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
    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
    限。


所以也不限汽車或機車的駕駛人,通通有擺放故障標誌或類似替代物品的義務,
因此黑貓也建議大家,就算我們的車廂有無法放置常規,例如: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不設置規則第 138 條故障標誌的情形,
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
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
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邊框
為白色或銀色,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製作之。
本標誌尺寸、樣式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982  之規定。
本標誌依下列規定設置,事後應即拆除:
一、行車時速在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
    之路面上。
二、行車時速超過四十公里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
    之路面上。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得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四、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本標誌樹立於地面時,應加裝支撐,其底邊距離地面不得少於六公分,且
須設置穩當。
本標誌圖例如下:


還是也準備有符合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例如:交通指揮棒、螢光背心...等等的物品,
以免有不時之需或第二次的道路交通事故,反而位居肇事的主因,成為犯過失傷害罪的被告、損害賠償的義務人.


法規來源: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件事:擺放三角形的故障標誌8378

文章聲明:
只是與大家分享,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於法律之方面,必須留意的步驟,
所以不列舉有與本文有相關但是也重複的法規、不作為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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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3-20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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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網友回覆4

跳到指定樓層
台灣人喜歡用警示燈當駐車燈,所以長期下來警示燈已經麻痺了~~放警示牌真的很重要。

真正的駐車燈應該是把大燈轉到P、然後方向燈撥桿撥向車道的方向,此時車道方的前後小燈就會開啟。
機車應該是把電門轉到P,此時前後小燈會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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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jimwu86 2016-3-20 11:15 只看這個作者
之前有一案例 高速公路車禍 當事人下車擺警示牌結果被撞死了~判決結果是 撞死人的免賠
原因是 當時他的車輛還是可以行駛的(車輛無法行駛才要下車放警示牌),所以應要先拍照在馬上停靠至路肩,通常高速公路車禍 都是後車的錯,未保持安全距離
(以上這是我前幾天車禍 高速公路警察說的)
  不過 要下車拍照 也危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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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wu86 發表於 2016-3-20 11:15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件事:擺放三角形的故障標誌3668
之前有一案例 高速公路車禍 當事人下車擺警示牌結果被撞死了~判決結果是 撞死人的免賠
原因是 當時他的車輛 ...

的確是如此,
所以我的故障標誌是放置在前座座椅的底下,不是在行李廂的蓋子上面,
萬一有必須在路肩,甚至是因為道路交通事故,所以無法滑離車道的時候,
能夠馬上派上用場,減少暴露在危險的空窗期.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5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
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
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
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
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
察機關協助處理。
大型重型機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
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
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
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linjacky 發表於 2016-3-20 03:13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件事:擺放三角形的故障標誌8550
台灣人喜歡用警示燈當駐車燈,所以長期下來警示燈已經麻痺了~~放警示牌真的很重要。

真正的駐車燈應該是把 ...

所以也顯而易見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擺放故障標誌的重要性,
尤其是後車因為超車所以也沒有減速的時候,更加的可見一斑,
例如: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w0X0Tc_Dwc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