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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可構成逼車嗎???

来源: 87794090 2016-1-4 11:21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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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87794090 於 2016-1-4 17:52 編輯


車身3分之2以切換車道 對方還硬擠進來之後還故意急煞....這樣能構成惡意逼車條件嗎? 以檢舉給交通隊
長一點的 但畫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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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比較慢的女生大概就擠上去了...這種駕駛請檢舉!!!這次縱容他...下次不知道是誰倒楣...請他吃罰單才會讓他知道...車不能這樣子開...  發表於 2016-1-4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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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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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
檢舉就對了這樣可構成逼車嗎???2783
你可以說這台車疑似有變換車道不當之處,請交通隊依他們的專業判斷開單.
4#
廷咩 2016-1-4 13:43 只看這個作者
頂多只開
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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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10樓說的,閃兩下等於沒打,閃兩下應該閃爽的  發表於 2016-1-5 13:41
銀色那台,本來就沒有打方向燈阿  發表於 2016-1-5 13:39
仔細看對方有打燈  發表於 2016-1-4 16:5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gql0uiiT1I
車身3分之2以切換車道 對方還硬擠進來之後還故意急煞....這樣能構成惡意逼車條件嗎? 以檢舉給交通隊

應該是沒有違反「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的疑慮,也許是違反「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的規定,
但是在樓主也違反「在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的時候,通常是逕行舉發,對造是違反「在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的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不過舉發或處罰,由於是交通警察大隊或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行政裁量權或裁處權,
所以樓主也必須以怹們的見解為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2 條:               
汽車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
過半秒鐘。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
    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
    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
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1 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新臺幣
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覺得很難開逼車這一條
突然煞車是很明顯 就要看承辦員警想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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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1-4 20:50
8#
JSB0 2016-1-4 19:53 只看這個作者
有啊,對方還故意踩一下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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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1-4 20:50
因為雙方都轉換車道,對方可以說是沒注意到你的車;但無故急剎車,就令人懷疑。
請問樓主開的是幾百萬的進口車嗎?還是幾十萬的國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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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這次有開喇叭,有聽到抗議的喇叭聲,大概雙方都有火氣了才會這樣。  發表於 2016-1-4 21:08
或許對造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或剎車的行為與樓主按鳴喇叭的方式有關係.  發表於 2016-1-4 20:49
本文章最後由 shaochuan 於 2016-1-4 21:49 編輯

在行車紀錄器中,我似乎沒有聽到樓主你的車有打方向燈啊.........

更新 對方得確有打方向燈 只是閃兩下就沒了  所以有打跟沒打是一樣的
這樣可構成逼車嗎???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