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請教牌照、燃料稅問題

来源: 其他 seed280 2015-12-30 21:16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3 6469
小弟今年5月購入一台黃牌 已完稅請問若明年元月賣車 那稅金部份也是需要重新繳稅嗎

給個讚

元月1日賣車,要繳一天的牌照稅和燃料費,元月31日賣車,要繳31天的牌照稅和燃料費,依此類推。  發表於 2015-12-30 21:57
一樣,牌照稅和燃料費都是從當年元月1日~12月31日止,只是開徵時間不同,開徵單位不同。  發表於 2015-12-30 21:53
收藏
收藏0

網友回覆3

跳到指定樓層
小弟今年5月購入一台黃牌 已完稅請問若明年元月賣車 那稅金部份也是需要重新繳稅嗎
通常是不用,因為樓主在機車領牌的時候,已經繳納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於次年的四月與七月.

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
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
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
告之。

使用牌照稅法第 12 條:               
凡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之交通工具,應檢附進口或其他來歷證件,向交
通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手續。如經檢驗合格後,由申請人檢具登記檢驗
之合格證件,連同上項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查對其種類及使用性質確實
相符,並經辦理繳納當期使用牌照稅後,再憑納稅收據及所有證件,向交
通管理機關領取號牌。
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交通工具申請過戶或業已報停之交通工具申請恢復使用時,交通管理機關
應查驗已納當期使用牌照稅後,方予受理,並將相關之異動資料通知該管
稽徵機關。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5 條:                
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
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前
,應將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權時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6 條:               
汽車所有人申請牌照,辦理過戶或其他異動,其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
規定如下:
一、申請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二、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
三、申請換(補)發牌照或變更登記者,應繳清其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
四、因故停駛者,應辦妥報停手續,並將欠繳費額繳清至申辦報停前一日
    止,如已繳足當季(年)費額者,其溢繳部分,可按日計算退費;復
    駛時,自復駛登記日起徵。
五、車輛失竊、報廢、繳銷、註銷牌照或受吊銷牌照處分者,應將欠繳費
    額繳清至車輛失竊、申辦登記、逕行註銷前一日止,如已繳足當季(
    年)費額者,其溢繳部分,可按日計算退費。但因逾期未換領號牌註
    銷者,其費額計徵至換牌截止日止。
汽車所有人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停止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繼承人繼承
該車輛時,自繼承之日起徵。該車輛繼承過戶前,如有使用道路情事者,
其使用人視同汽車所有人,經徵機關應填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送
達車輛使用人,車輛使用人應補繳自原汽車所有人死亡之日起至最後一次
使用之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第一項第五款報廢之汽車,屬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條第三項辦理完
成報廢登記者,其汽車燃料使用費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處理之。
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
,除依法處罰外,經徵機關應填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送達車輛所
有人,車輛所有人並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
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但補繳期間最長以
五年為限。
第二項及第四項應補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其請求權時效自使用日或違規
日起算。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3#
vwpassat 2015-12-31 04:28 只看這個作者
如果是2015年5月1日領牌,繳的是2015年5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牌照稅和燃料費。
請教牌照、燃料稅問題8576
請教牌照、燃料稅問題3779
4#
robertld2 2015-12-31 10:35 只看這個作者
那請問樓上的前輩, 如果是12月購入中古紅牌的話, 燃料稅是等到隔年7月, 牌照稅則是4月才需要繳對嗎?

給個讚

了解, 多謝解答!!!  發表於 2015-12-31 15:42
是,如果前車主或車商有正常繳納牌照稅和燃料費。  發表於 2015-12-31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