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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後處理相關問題

来源: FF1288 2015-12-25 01:09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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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FF1288 於 2015-12-25 01:13 編輯

問題有點多,因是第一次出車禍,家人對理賠這部分也不太了解,煩請各位大大協助

小弟(騎乘SMAX,去年9月購買)在前幾天不幸發生車禍
在人字型交會處,有汽車從右側出來(慢慢向前開往主幹道,未打燈及停止查看主幹道路況),我直行在主要道路上,看到那輛車沒停就稍稍往左偏移,遭後方機車撞上時速約50-60,那條地上好像畫限速50,碰撞的部分只有我跟後面那輛機車,汽車沒撞到,發生之後就報警、做筆錄、跟保險公司聯絡......

汽車車主的保險公司有與我聯絡,請我去估車損的部分。
問題來了
我到車行後,估了17000左右的價錢,老闆請我拍估價單後,說正本是要給保險公司的,所以我就離開了,並去連絡保險公司,他聽了以後說要我傳照片給他,並把估價單上提到損傷的部分也一併傳給他,還有需要修車的"收據"

我目前沒閒錢所以沒辦法直接修(原本是希望如果有理賠才修,沒有理賠太多就先擺著吧)
那可以請老闆先開收據嗎?開了收據一定要照上面的部分修理嗎?
若是老闆不開我該怎麼處理呢?
如果修了,但是卻不理賠該怎麼解決?

關於三方車禍
理賠我只能找一家理賠嗎?目前只有汽車保險有聯絡,機車完全無聲無息
還是等肇事責任出來才知道呢?

關於醫療部分
驗傷及收費單據都有了
請問傷疤需要醫美除疤也可以理賠嗎,也是提供估價單嗎?網路上有看到一些案例

另外目前初步判定還沒出來,所有理賠的部分都會等那張出來才談嗎?
還有現場監視器店家及路口是警方或保險公司會調嗎?還是要自行去詢問


麻煩各位回復了

若有違反版規的部分馬上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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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車收據可以不用先開......有維修報價單即可!!  發表於 2015-12-25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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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有點多,因是第一次出車禍,家人對理賠這部分也不太了解,煩請各位大大協助

小弟(騎乘SMAX,去年9月購買)在前幾天不幸發生車禍
在人字型交會處,有汽車從右側出來(慢慢向前開往主幹道,未打燈及停止查看主幹道路況),我直行在主要道路上,看到那輛車沒停就稍稍往左偏移,遭後方機車撞上時速約50-60,那條地上好像畫限速50,碰撞的部分只有我跟後面那輛機車,汽車沒撞到,發生之後就報警、做筆錄、跟保險公司聯絡......

是否有現場圖或街景圖.
汽車車主的保險公司有與我聯絡,請我去估車損的部分。

問題來了
我到車行後,估了17000左右的價錢,老闆請我拍估價單後,說正本是要給保險公司的,所以我就離開了,並去連絡保險公司,他聽了以後說要我傳照片給他,並把估價單上提到損傷的部分也一併傳給他,還有需要修車的"收據"
我目前沒閒錢所以沒辦法直接修(原本是希望如果有理賠才修,沒有理賠太多就先擺著吧)
那可以請老闆先開收據嗎?開了收據一定要照上面的部分修理嗎?
若是老闆不開我該怎麼處理呢?
如果修了,但是卻不理賠該怎麼解決?
關於三方車禍
理賠我只能找一家理賠嗎?目前只有汽車保險有聯絡,機車完全無聲無息
還是等肇事責任出來才知道呢?

關於醫療部分
驗傷及收費單據都有了
請問傷疤需要醫美除疤也可以理賠嗎,也是提供估價單嗎?網路上有看到一些案例

另外目前初步判定還沒出來,所有理賠的部分都會等那張出來才談嗎?
還有現場監視器店家及路口是警方或保險公司會調嗎?還是要自行去詢問

麻煩各位回復了

若有違反版規的部分馬上改進
由於保險人與當事人的調解或給付,
大多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的時候,
所以樓主在這個波段,如果無機車先行修繕的打算,
不妨好好的療傷,並且收集與「因此所生之損害」有關的單據,
以便進行,例如:在對造保險金額的範圍以內,依據應得的比例,請求保險人支付賠償金額的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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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我直說你修車部分,大陸這裡類似情況,首先保險公司可以理賠一部分(指損壞費用)情況下,上海摩托車行基本都可以先修後收錢,先開單據給你,但是沒收到錢(保險公司支付給你的費用),車子還是要留在車行。所以說對於車行他們最喜歡這事,直接幫你修好,要的修理單據也會事先開給你,錢沒收到車子留車行。台灣車行也會這樣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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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F1288 2015-12-25 23:17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FF1288 於 2015-12-25 23:19 編輯

車禍事後處理相關問題8573
現場圖大概是這樣,咖啡色是我,藍色是撞我的機車,他的路線我不太清楚,但是他人跟車都擦撞後都滑滿遠的

目前比較急的應該是左側飛旋撞斷了,其他都是擦傷可以暫緩沒關係
我跟後座都輕微擦挫傷而已,所以才會想先處理車子這部分
我認為車禍造成的車損是應當理賠的,但是修不修車應該我能自行決定吧?
若對方保險公司堅持要我提出收據才理賠呢?(該間保險公司好像有要收據才能理賠)

"在對造保險金額的範圍以內,依據應得的比例,請求保險人支付賠償金額的後續"
這句不太清楚什麼意思,對方保險公司付完比例分配下來的賠償後,我能夠跟保險人要求其他剩餘的賠償嗎?
三方車禍求償只能找一方嗎?
FF1288 發表於 2015-12-25 23:17 車禍事後處理相關問題203
現場圖大概是這樣,咖啡色是我,藍色是撞我的機車,他的路線我不太清楚,但是他人跟車都擦撞後都滑滿遠的
...

那麼樓主與怹們之間有任何的標線或標誌嗎,
例如:與汽車有白倒三角形或白短虛線的標線,機車有白長虛線或白實線的標線.

目前比較急的應該是左側飛旋撞斷了,其他都是擦傷可以暫緩沒關係
我跟後座都輕微擦挫傷而已,所以才會想先處理車子這部分
我認為車禍造成的車損是應當理賠的,但是修不修車應該我能自行決定吧?
若對方保險公司堅持要我提出收據才理賠呢?(該間保險公司好像有要收據才能理賠)
其實保險人的意思,也許是樓主如果有急迫,機車可以先行修繕,但是務必向承攬人索取收據,以利後續調解程序的進行,或者是作為怹們理賠作業的使用.
"在對造保險金額的範圍以內,依據應得的比例,請求保險人支付賠償金額的後續"
這句不太清楚什麼意思,對方保險公司付完比例分配下來的賠償後,我能夠跟保險人要求其他剩餘的賠償嗎?
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的時候,
就算保險人尚未與樓主聯繫,樓主還是可以依據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責任保險的規定,
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賠償的金額.
三方車禍求償只能找一方嗎?
所以您們行車的動態,還有現場的標誌或標線,
通常也相當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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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6#
FF1288 2015-12-26 22:28 只看這個作者
"那麼樓主與怹們之間有任何的標線或標誌嗎,
例如:與汽車有白倒三角形或白短虛線的標線,機車有白長虛線或白實線的標線."
這是指現場地上的標線嗎?還是警察到場才畫的呢?

目前照估價單上的可能沒有那麼多錢可以修理,這樣可以等賠償下來嗎?

請問一下目前只有汽車那方跟我聯絡?不清楚機車那方是要找誰理賠之類的
FF1288 發表於 2015-12-26 22:28 車禍事後處理相關問題75
"那麼樓主與怹們之間有任何的標線或標誌嗎,
例如:與汽車有白倒三角形或白短虛線的標線,機車有白長虛線或 ...

如果現場的標線是這樣:
車禍事後處理相關問題2643
那麼保險人與當事人連絡的順序,就是這樣:
對造的保險人(汽車)>樓主
樓主的保險人>對造(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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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8#
FF1288 2015-12-28 22:04 只看這個作者
現場巷口出來有個停跟右轉的標誌,至於主線上面就雙線道沒別的了。

請問我現在需要怎麼處理比較恰當呢?
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5-12-29 07:01 編輯
FF1288 發表於 2015-12-28 22:04 車禍事後處理相關問題1114
現場巷口出來有個停跟右轉的標誌,至於主線上面就雙線道沒別的了。

請問我現在需要怎麼處理比較恰當呢? ...

通常是建議當事人能夠準備相關的單據,例如: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所有與因此所生之損害有關連,而且有請求打算之文書,
並且聲請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道路交通的事故.

因為成立與經過法院核定的調解,其實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而且不容易有和解的法律行為是無效,或者是得以撤銷和解契約的理由,
就算當事人在事後有反悔,大多也無法告訴或起訴刑事或民事的訴訟,
對於所有還是不清楚損害賠償義務人為何者的當事人大體而言,
算是一種兩全其美,並且也避免對於法律有無所適從的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
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
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6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
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
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
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
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民法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民法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 738 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