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agua187 於 2015-12-16 06:28 編輯
衝突後 , 我有口述錄音錄下當天日期與被告車號與特徵 .
因為我在拍違規停車 , 怕有衝突 , 在案發就已經開始錄音 , 以防萬一 , 結果真的發生案件 .
當時我沒有行車紀錄器 , 只有錄音檔真的不行嗎 ?被告第一時間自認2次犯行 , 上偵查庭改口就能扭曲事實嗎 ?
而且 , 我是先被攻擊後 , 才設法接回鏡頭 , 勉強拍攝到被告模糊的長相 , 盡可能合法蒐證 , 才跟進營業中的水果店設法蒐集被告身分資訊。
不起訴處分書顛倒過程 , 反而說我先對被告無理由亂拍照 ,還追到占用騎樓的水果店拍照,事後被告才不小心碰壞我的相機?
明明我是被害人,不起訴處分書把我說成無理由亂拍人 ! 相機被故意弄壞不算毀損罪 ?
錄音很明顯 , 我被攻擊 - 被告口頭承認 - 我跟在被告身旁設法蒐集對方資料才跟進水果店 - 被告掏錢付帳時發現忘了帶錢
不起訴書內容變成 , 我無故亂拍被告 - 甚至被告進水果店我還跟進去亂拍 - 被告"被迫"伸手阻止我拍照才小心弄壞我的相機
白的變成黑的 , 我是毀損罪被害人 , 變成無故騷擾者 ?
黑的變成白的 , 被告是毀損罪嫌犯 , 變成防衛過當的可憐人 ?
有錄音檔還原過程 , 檢察官還要扭曲事實 , 錄音檔和不起訴理由根本是兩回事 !
難道錄音檔就不算積極證據嗎 ? 被告第一時間自認犯罪的錄音也不算數嗎 ?
我不會放錄音檔 , 不然就把錄音檔公布在網路上 , 讓大家分辨是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