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 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 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 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 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 讓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 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 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 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 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 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 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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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遊台灣 發表於 2015-11-17 08:44 感謝分享 ~ 機車族不使用方向燈的比率太高了,實在有改進的必要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5-11-17 14:22 敝人有一次詢問一位開車的駕駛人, 剛剛在變換車道的時候,怎麼沒有顯示方向燈呢,而且不只一次, 結果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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