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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甲方紅燈左轉 乙方黃燈衝撞甲方 此案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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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lsony 2015-11-15 12:48 只看這個作者
請問甲方紅燈左轉 乙方黃燈衝撞甲方
這還要推判嗎....
闖紅燈就是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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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11-15 17:22
本文章最後由 henry96416 於 2015-11-15 17:22 編輯

紅燈就錯了...有駕照還闖紅燈?
雞腿換的?
闖紅燈沒有路權唷...........即便對方衝黃燈但他還是擁有路權的...外加上他是傷者...你報警不見得吃香..
紅燈左轉->沒路權
黃燈->用於提醒駕駛該減速或加速通過,路權保證在他身上
再加上騎士可以驗傷,3貼阿
歐優  扣掉無照6K跟肇逃(肇逃是民事的喔  除非要一起玩刑事
嘖嘖嘖嘖

先想想板金錢貴還是三個人的醫療費跟後續延伸費用貴喔
報警保證鴿子或有人一定會提醒一下兩造的權力
搶快之前要想清楚喔請問甲方紅燈左轉 乙方黃燈衝撞甲方  此案何解8923
請問甲方紅燈左轉 乙方黃燈衝撞甲方 乙方無照駕駛+肇事逃逸 此案何解
甲方開汽車有駕照直行但是看橫向車道黃燈 便起步左轉過白線紅燈中
乙方騎機車2個大人1個小孩時速約60衝黃燈撞到甲方
乙方無照駕駛+外加車禍當下告知甲方不要報警
直接肇事逃逸
乙方3人皆輕傷
此案該如何推判
通常是沒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的駕駛人為肇事的主因;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並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的駕駛人為肇事的次因.

道路交通不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 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
      左、右轉。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 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閃光綠燈
    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
    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閃光
    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
    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
(三)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
      燈皆禁止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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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甲方紅燈左轉 乙方黃燈衝撞甲方  此案何解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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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ren1357 發表於 2015-11-15 09:34 請問甲方紅燈左轉 乙方黃燈衝撞甲方  此案何解8083
甲方搶紅燈....乙方看到黃燈加速通過(這裡要分若乙方已經通過停止線燈號再變黃燈就是要加速通過因為急煞可 ...

雖然本案機車駕駛人的肇事原因是沒有注意車前狀況...的云云,
但是當事人未領有駕駛執照的情形,如果是肇事的原因,還是有可能歸納成為肇事的主因或次因.
沒有影片,沒有目擊者,沒有證據,沒有現場,沒有報警 ~~

一切都是空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