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123
返回列表 發新文章

後車撞前車,想了解對錯~~ 有附上影片

21#
kyoko22 2015-10-31 22:59 只看這個作者
前面的人講的都不大對...依現行的路權規則,

如果現場是雙黃線,本來就不該左轉!

如果是可以左轉的情況,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轉彎車應負七成責任,後方直行車應注意未注意負擔三成責任

而此處為不可左轉的情況,很可能轉彎車要負擔全責喔!
本文章最後由 roger4259 於 2015-11-1 00:09 編輯

後面有可能也有點沒注意 恍神

但前面這種轉法.....實在是做陷阱給人家

兩線道而已 , 給人家橫停在路中央

而且我覺得你在跟前車吧 , 路不熟突然轉

要轉也沒先靠內側 , 有車 停是可以停 , 但車應該要順向停等吧

想想如果後面是四輪怎麼辦 ? 除非煞的住 要怎麼閃 , 可能你連上來問對錯機會沒有
樓主你說你有打方向燈?可是我把影片看了好幾次,怎麼看從你轉彎前、車子打橫、車禍後,都沒發現有燈在閃爍?
樓主前面那台就很明顯的有打方向燈,是否有更清晰的影片,連對象車道的機車都是你突然左轉後,才煞車並閃避,感覺是被嚇到,樓主你確定有打方向燈?

就目前看起來,就算樓主有打方向燈好了,樓主這樣的左轉路線,是輸面會比較大,一般人再左轉
是不可能會把車直接橫擺在路上等,你是要直接左轉而不是要進行有停車格的二段式左轉,

先不論對錯,假設今天樓主這樣左轉,結果後面撞上來的是一台公車或砂石車呢?
在假設那台公車或砂石車的速度很快呢?

結論:如果是樓主貼的這影片的話,已樓主沒打方向燈為前提的情況下,前車(樓主)肇事責任會比較大,因為前車(樓主)行進中無故緊急煞車且橫擺車輛阻礙交通。
請教各位車友~~
小弟前幾天發生車禍
想請各位大大幫我評論一下對錯

我是前車,對方是後車

當天上山要左轉到對面停車格停車
突然被後方機車撞上來
當時也有打方向燈
重點我還是停在那邊等一台準備下山的機車過去
就莫名的被後車撞上

那個路段沒有任何號誌~~
我已經過停止線左轉的,不是在雙黃線左轉
我要轉的那地方完全都沒有任何的標線之類的

想了解這樣到底是誰對誰錯,對方一直說是我的錯,他認為自己沒有錯~~
目前已經報案申請交通隊鑑定了~~

附上影片讓大家看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tZXZLVDqBg&feature=youtu.be
通常是對造的駕駛行為是肇事的主因;樓主的駕駛行為是肇事的次因,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只是不諱言,縱然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鑑定意見書是上開的結果,
但是當事人在靠右準備停車的時候,突然再靠左等待左轉的行為,
雖然不是法規不允許的範圍,而且與後車也是同一的車道,
不過也往往是阻礙相對人,遵照過往主次因素的約定成俗為和解的意願,
或許這個也是對造認為樓主有過失,自己無過失的原因,
因此樓主務必當心,尤其是當事人裡面,只有對造的身體有受傷的時候,
除對於對方的請求 yes or no 外,
通常也必須考慮是否有其他的選項,達到息事寧人的必要.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