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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試法之台北市襄陽路/館前路口不合理的兩段左轉

来源: weiser-輝 2015-10-2 03:02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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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weiser-輝 於 2015-10-2 03:43 編輯

104/10/1晚上9時許

我騎普重機經由台北市襄陽路左轉館前路

當場被路邊交通警察攔下並開罰一張”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左轉”

雖然我接受罰單

但是同時對這位員警開講一番

台北市目前已經朝向同向

“同向三車道內,開放一般重機內側車道路權並得直接左轉”


已有多處路段實施,安全效果彰顯

但是這位員警顯然完全不知……



車向暨車速分流才是現今的新概念

左轉車請走內側

右轉車請走外側

直行車請走中央直行車道

車向不易交織

才能有效降低嚴重的交通事故機率



罰金600元繳出了

雖然平時多騎黃牌大型重機

日後也要繼續為白牌機車合理路權努力

加油!!!!!


以身試法之台北市襄陽路/館前路口不合理的兩段左轉3939

以身試法之台北市襄陽路/館前路口不合理的兩段左轉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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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洗腦洗的腦袋不清楚的傢伙大有人在,就需要樓主來教育一下  發表於 2015-10-3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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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洗腦洗的腦袋不清楚的傢伙大有人在  發表於 2015-10-3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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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明明直接左轉就超安全又快速,就因為官腦殘不知變通,整個無奈。  發表於 2015-10-3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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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10-3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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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10-2 13:05
參與人數 9經驗值 +10 紅利點數 +32 收起 理由
malt26746358 + 1
thedog6962002 + 5 今年25歲 希望我有生之年能看到這項德政的.
agua187 + 5 支持樓主 , 廢除機車不合理法規 ..
davykwok + 5 感謝分享
kl798c + 5 不加分不行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經驗值 +10 紅利點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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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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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ayhau 2015-10-2 04:05 只看這個作者
實在有夠難看,沒辦法...一切都是阿輝伯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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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地獄去+1  發表於 2015-10-3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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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真的該為這項政策下地獄  發表於 2015-10-2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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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真的該為這項政策下地獄  發表於 2015-10-2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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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輝伯就只有這點讓我很想把他祖宗18代贛到月球去  發表於 2015-10-2 12:41
104/10/1晚上9時許
我騎普重機經由台北市襄陽路左轉館前路
當場被路邊交通警察攔下並開罰一張”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左轉”
雖然我接受罰單
但是同時對這位員警開講一番
台北市目前已經朝向同向
“同向三車道內,開放一般重機內側車道路權並得直接左轉”
已有多處路段實施,安全效果彰顯
但是這位員警顯然完全不知……
罰金600元繳出了
雖然平時多騎黃牌大型重機
日後也要繼續為白牌機車合理路權努力
加油!!!!!
不過那個是建立在道路是單行道的前提,
因為機車可以行駛在左側的車道,例如:本案襄陽路左轉以後的館前路,
所以駕駛人除非行駛在右側的車道,不然可以不用以兩段的方式進行左轉,直接在指示左轉的車道左轉.

但是道路如果是同向的三個車道以上(包括),
由於機車不可以行駛在內側的車道,必須行駛在右側的二個車道,所以駕駛人自然也必須以兩段的方式進行左轉.

因此這個也是本案襄陽路的對向或左轉以後的車道,例如:二個車道的襄陽路或四個車道的館前路,
內側或左側的車道無禁行機車標線(字)的原因.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不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本文章最後由 weiser-輝 於 2015-10-2 05:12 編輯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5-10-2 04:31 以身試法之台北市襄陽路/館前路口不合理的兩段左轉3759
不過那個是建立在道路是單行道的前提,
因為機車可以行駛在左側的車道,例如:本案襄陽路左轉以後的館前路 ...

您這部分的內容是目前的為修法完成之交通規則本文中有提及:
台北市目前已經朝向同向
“同向三車道內,開放一般重機內側車道路權並得直接左轉”
相關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20131024/35387331/
報導摘錄:
四道僅一線禁行
但不少機車族抱怨,二線車道內側不能走,外側又有公車停靠或停車格,根本是不給路走。
擁有二萬多名會員的中華民國機車黨為此長期向交通部爭取,日前終於獲公路總局同意,該局管轄的省縣道及代管道路,單向二、三線車道內側不禁行機車,單向四線車道原是內側兩線車道禁行機車,現放寬為僅最內側一線車道禁行機車。
公路總局說,已發函給各地養護工程單位宣布這項鬆綁措施,要求即起陸續進行檢討車道配置,及重新劃設標誌標線。此外,北市交工處表示,北市已因地制宜,評估取消內側線車道禁行機車,包括單向四線車道縮減內側禁行機車車道數。

兩段左轉擬取消
此外,交通部也正研擬,將上述取消內側車道禁行機車的規定擴及全國,且單向二、三線車道的道路也不強制機車要兩段式左轉,讓機車族可比照汽車直接左轉,但也會評估讓綠燈號誌不連鎖,降低車速,避免汽機車相撞引發事故。交通部說,明年期末報告出爐後,明年底前擬找縣市試辦後擴大。

機車管理修正規定草案
◎重點
所有道路單向均保留3車道讓機車通行,若道路少於3車道,則所有車道機車均可通行
單向2或3車道道路不強制機車2段式左轉

.擬讓綠燈不連鎖,避免機車高速行駛
◎時程
.評估報告出爐後,明年底前選定部分縣巿試辦新規
資料來源: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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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未修正,因為敝人在文章附錄的法規,又稱命令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的版本.不過還是感謝樓主得分享.  發表於 2015-10-2 16:24
很多車內車道右轉外車道左轉...
駕照仍需重考...
另外 警員素質也有待提升...
單向道都可以這麼做取得左轉安全性了
雙向車道照理來說也可以...

或乾脆規劃成日本那種 四處都是高架道路的主要幹道都市 好了XD
我每天也都會走這上班,
這路口真的很不合理,
明明對向沒什麼車還要在那等待轉~

所以我每天都以身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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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一同響應  發表於 2015-10-3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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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 我好像都沒注意那裡要待轉... 老天保祐吾荷包  發表於 2015-10-3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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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前一點再迴轉,可以省下不少銀兩  發表於 2015-10-2 10:26
那邊的公車站超擋路的,去待轉都會被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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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一同響應  發表於 2015-10-3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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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一同響應  發表於 2015-10-3 02:46
你覺得對他教育它會鳥你嗎?
他們開單是為了績效不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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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10-2 23:16
9#
C0502 2015-10-2 12:48 只看這個作者
每天都在路上看到一堆四輪都從最內側當帝王蟹橫切多車道右轉
也有一堆最外側橫切好幾個車道左轉的
這種才危險
偏偏多數員警寧可躲橋上搞偷拍或者躲柱子後面抓機車
就是不管旁邊的違停小汽車
所以我決定
下次我要是看到警察只挑機車
對於汽車都不管的話
我就來幫她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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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機車違規比較簡單啊,根本就被當提款機。攔汽車要是不停被撞還比機車痛  發表於 2015-10-2 19:22
有空真想去三重新莊省道 , 拍攝公車停慢車道接客的畫面 , 只要停一台公車 , 後面機車全部堵死 !以身試法之台北市襄陽路/館前路口不合理的兩段左轉423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8 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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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發表於 2015-10-5 20:06
兄臺所陳述的情形,或許比較適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 2 項第 3 款.  發表於 2015-10-2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