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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駛離車道的罰則法規

来源: jessemoto 2015-9-26 11:10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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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班路上遇到一台車牌掉色到不易辨識的營業車(我和他同向),多虧SJ4000的720 60FPS,所以還是可以辨識。

前面十字路口紅燈,我方為雙向雙線道,靠近路口的右側有間附超大停車場的7-11,該台營業車見到前面紅燈後,直接靠右和等紅燈的汽車並行行駛接著駛離車道拐進7-11的停車場,利用7-11的停車場來個變相的"紅燈右轉"。

請問各位前輩這種愛用小聰明的營業車職業駕駛該用哪條來治他?

闖紅燈應該不算也難成立,畢竟他沒跨越路口紅燈停止線。

刷牌的部分已經剪輯影片上傳公路總局局長信箱處理了。汽車駛離車道的罰則法規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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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樓主上傳一下影片  發表於 2015-9-2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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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d535 2015-9-26 11:53 只看這個作者
哈,右轉還好,我還看過利用7-11左轉的,雖然只有雙向兩車道,還是很跨張。

不過會這樣好像機車比較多。
就跟很多駕駛開車騎車利用路口加油站轉彎一樣!
騎車的就更多利用人行道紅燈右轉的!
本文章最後由 jessemoto 於 2015-9-27 00:15 編輯

影片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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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emoto 發表於 2015-9-27 00:06 汽車駛離車道的罰則法規955
影片來了~

如果中間的標線是路面邊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
      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
駛執照。

倘若是快慢車道分隔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牌照的部分,
如果是故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3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
    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
    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倘若是過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4 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
    濘所致。


不過以上是敝人的見解,麻煩樓主還是必須以交通警察大隊或交通事件裁決處的見解為標準,
因為舉發或處罰是怹們的行政裁量權或裁處權.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感謝前輩提供的資料。

車牌刷白的部分,已向公路總局舉發,監理站發函請他回去檢查車牌或重新申領車牌對他造成的"損失",遠比被開單的罰款還多。

"任意駛出邊線"的部分則另外向交通隊舉發。

以汽車駕駛為業的駕駛人,卻不尊重自己的工作而恣意違規,只好做做善事讓國庫進點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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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10-4 11:42
感謝樓主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付出.  發表於 2015-9-28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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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 5 那裡,共同討論教學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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