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肇事責任歸屬

来源: Ksjustin305 2015-6-5 21:03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11 6404
本文章最後由 Ksjustin305 於 2015-6-5 23:08 編輯

想請教各位大大像影片的責任歸屬
這是小弟下午要回家發生的一點小意外
如果責任歸屬方面比重是哪邊比較嚴重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1x5zW6sKxU
小弟第一次PO影片還不太會用...
請見諒或者麻煩其他大大幫忙感謝

影片從三分後開始

給個讚

三寶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 在機慢車道應注意未注意連跨兩車道違規左轉照成車禍 應為主因  發表於 2015-6-5 22:01
收藏
收藏1

網友回覆11

跳到指定樓層

ლ(́◉◞౪◟◉‵ლ)
3#
魂禍 2015-6-5 22:55 只看這個作者
這種沒剪接影片
麻煩打上3分開始...

給個讚

Sorry 忘記了 已更改  發表於 2015-6-5 23:08
個人觀點來看,正常來說,如果你當時沒有超速,應該是那台g max的錯,因為它是由最外車道要由外往內切要左轉,而且當時他的旁邊還有另外一個婦人騎車在他旁邊,婦人等於擋住了你的視線,所以警察應該不能用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條款,請問當下你有報警處理嗎?還是私下和談,我感覺此次車禍應該沒有很嚴重吧,所以現在是他這個人不願意賠償嗎?如果要申請車禍裁決可能你判的比例也不高,先提是沒超速
忘了說一件事,備註,根據交通道路法來說,現在的轉彎車輛要讓直行車輛優先通行,所以沒有超速你的勝算面是最大的,就算有超速你的賠償比例也不高,他會比較高,謝謝
我是看不太出來你有沒有超速,基本上比例可能你會少點但應該也有4成,對方有打方向燈,你會想說他從機慢車優先道切這是錯的,但這不就是待轉區衍生出來的習慣嘛!不習慣比照汽車模式轉彎肇事責任歸屬5191
通常是「左轉彎時,未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的駕駛人為肇事的主因;「汽車(包括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次因。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危險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
    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
    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
      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  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
        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
        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法規來源:
肇事責任歸屬5083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5-6-6 13:36
參與人數 1紅利點數 +2 收起 理由
kirimaru515 + 2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紅利點數 +2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那個3寶來撞你......還沒戴安全帽 要左轉他也早一點先切出來~~哪有人這樣轉的....路都他開的喔?
本文章最後由 御皇霸氣 於 2015-6-6 10:32 編輯

第一點對方有打方向燈,而在雙黃線間格左轉,是沒問題的,而差在他是在機車道左轉時,沒注意後方汽、機車就左轉,也是有過失的,他的後方有輛機車可能擋住你的視線,所以你反應不及而擦撞,而從另一個角度看你的問題,雖然轉彎車應先讓直行車先行,但交通法條也有說明,駕駛人應注意前方道路狀況,而道路有機車道,你沒依規定在機車道行駛,責任規屬你佔四成過失或是六成過失(雙方都有過失)。那條道路限速四十公里,等於最高時速是到五十公里(10里內的緩衝),而你行駛是否有超速(可議),重點他可能會依你行駛在汽車道超車,而又沒注意前方狀況判六成過失責任。如果是你機車已過路口,他突然左轉撞到你後方,責任就是對方的問題了,如沒行車記錄器或是路口監視器,交通隊是看車禍車輛現場倒車的位置,還有車輛受損的地方去判斷。
我去年發生車禍,對面車道未到路口左轉、沒打方向燈也未讓直行車先行,所以責任規屬是在對方,而車禍鑑定報告是說,我可能超速,所以反應不及,但是無法說我超速,因我在醫院做筆錄是說,我當時車速四、五十公里左右,所以我責任比較少(站的住腳),目前也是在開庭偵察中,檢察官是說對方沒來開庭,檢方在查詢一下對方是否合解賠償,沒有就是依過失傷害直接告了。這是我發生車禍的經驗,參考一下!肇事責任歸屬6970

給個讚

有一點觀念是錯誤的,並沒有強行規定一定要在慢車道,只要沒有禁行車機就是可以騎並沒有違法。影片中起看起來是沒有禁行機車  發表於 2015-6-6 17:02
本文章最後由 御皇霸氣 於 2015-6-6 18:56 編輯

這樣說也是對的,因路上沒有標示機車不能行駛,整個影片看起來,如果追究責任,是左轉機車違規責任比較重,一般騎士要轉彎時,如果沒有二段式待轉標示,要先打方向燈在看後視鏡(後方)來車,漸漸靠過去要轉彎路口,而影片中騎士是到路口,前幾公尺轉彎處才打方向燈,而從外側車道切入內側車道而左轉,而左轉騎士後方有車輛擋住視線死角,導致行駛內側車道騎士,可能車速過快(可議),反應不及而擦撞。
註:超速部份,一般如在車禍前,行駛路段沒測速器,一個月後車禍鑑定報告,根據你的行車記錄器判斷,最多是寫疑似超速,違規責任對方比較多,而你當時車禍筆錄所描述的狀況也滿重要的。